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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283民初8580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蒲XX,男,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负责人:崔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律师。
原告蒲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61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自己的鲁BXXXXX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及三者险,并不计免赔。2019年4月10日,原告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鲁BXXXXX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256520元、三者险保险金额2000000元并不计免赔,本案系单方事故,在审核无免赔事由的情形下,同意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施救费和评估费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蒲XX购买任志豪鲁BXXXXX奔驰跑车一辆。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5652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均不计免赔。2019年4月10日,原告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护栏损坏,经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支出施救费590元,鉴定费10400元。
关于车辆损失。原告提交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证明车辆损失为208000元,被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车辆损失为168280元。被告对报告中右前大灯、副气囊、发动机电脑、气囊电脑的损失数额提出异议,并提交现场勘查照片证明上述四个配件没有损坏,即使存在轻微损坏也是可以修复的,无需更换。鉴定人员出庭证称,拆检照片显示发动机电脑插口断裂变形,右大灯局部有刮擦痕迹,后部断裂,气囊电脑已弹开,上述三项均无法修复或修复存在安全隐患,故应更换。副气囊在拆检照片中没有出现应予扣除该项费用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上述配件的损坏情况,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除鉴定机构不能提交鉴定依据的副气囊外,对鉴定结论中其它部分车辆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即车辆损失数额为165280元(168280-3000)。
关于第三者损失。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无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第三者损失7216.4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施救费系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原告支出的评估费10400元,系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费用,被告应当合理负担,本院认为被告以按重新评估值165280元与原评估值208000元的比例79%赔偿8216元为宜。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蒲XX保险金181302.4元(165280+7216.4+590+8216);
二、驳回原告蒲XX的其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3元,减半收取2346.5元,重新鉴定费10000元,合计12346.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雪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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