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X和田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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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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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1324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X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北X和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X市大兴区旧宫镇饮鹿池桥东五环金洲物流中心北排66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X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10、17-28层、B座1-4、15-19层。
负责人:李XX,职务不详。
原告北X和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物流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田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田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深圳分公司赔偿和田物流公司保险赔偿金346149.37元;2.本案诉讼诉讼费由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和田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在人保深圳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2018年9月23日,和田物流公司投保车辆在沈海高速806KM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和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维修费和拖车费共计346149.37元,和田物流公司向人保深圳分公司理赔时被拒赔,现诉至法院。
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未出庭抗辩,其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称:经核实,×××号车在2018年9月23日发生事故期间未在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人保深圳分公司与本案无关,非本案适格主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人保深圳分公司为和田物流公司出具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DXXX01744030000382263,承保车辆为新车,车架号为YVXXX20CXXXX05080,发动机号D13C460SEXXX82978,承保的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790000元、盗抢险79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300000元、自燃损失险790000元,购买了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27日0时起至2018年9月26日24时止。
2018年,人保深圳分公司为和田物流公司出具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DXXX01844030000370822,保险起见自2018年9月27日0时起至2018年9月26日24时止,相应保险卡载明车架号为YVXXX20CXXXX05080,发动机号D13C460SEXXX82978,车牌号码为×××。
根据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在沈海高速806公里处,2018年9月23日21时00分,慕光辉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货车。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高速806公里0米时,车辆前部与前方王力福(男,35岁)驾驶车牌号为京ADK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碰撞,致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慕光辉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力福无责任。
根据和田物流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和田物流公司,其另提交了×××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庭审中,和田物流公司提交了海州区浦南镇舒畅汽车修理厂提供的拖车费发票面额8400元、大吊车吊拖人工施救费发票面额8400元,哈尔滨风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交通运输设备维修费发票面额98000元、98000元、98000元、35349.37元,以上四张维修费发票面额为329349.37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田物流公司与人保深圳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人保深圳分公司抗辩×××车辆事故期间未投保,但和田物流公司提供了保险单原件,尽到了举证责任,故本院对人保深圳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涉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涉案车辆受损,人保深圳分公司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庭审中,和田物流公司提交了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维修费发票面额共计346149.37元,人保深圳分公司未出庭质证,未对维修项目及金额提出异议。庭审中,和田物流公司称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曾向保险公司报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负有及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的法律义务。只有保险人及时履行核定及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才能对核定结果作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核定发生争议的,也才能及时通过诉讼程序妥善解决。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核定的,既不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也妨害了被保险人及时获取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不能因人保深圳分公司未及时定损而禁止和田物流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综上,人保深圳分公司应按照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赔偿和田物流公司保险金346149.3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X和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46149.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成桂钦
人民陪审员 宋 军
人民陪审员 宋玉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