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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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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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963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杜X,女,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系杜X丈夫,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
负责人:李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19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杜X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182996(含工时费9000元)、贬值损失19000元、评估费10000元,共计21199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5日,杜X为其豫A×××××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各一份,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额度为376000元,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4月26日0时起至2020年4月25日24时止。2019年9月26日9时56分,陈志浩驾驶豫A×××××小型客车沿郑州市中原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原××路××村委入口西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吴XX驾驶杜X的豫A×××××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陈志浩、吴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410182420190007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志浩负全部责任,吴XX无责任。2019年10月24日,河南鼎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经杜X、吴XX委托,对豫A×××××小型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车辆实体性贬值进行估价鉴定,确认该车损失总值为182996元(含工时费9000元)、车辆实体性贬值为19000元。2019年10月25日,杜X支付河南鼎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费10000元。2019年11月23日,杜X支付郑州宝莲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182996元。后经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故诉请法院处理。
某保险公司辩称,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另保险公司不承担评估费、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除与杜X所诉一致外,另查明,涉案豫A×××××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人民币肆万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
本院认为,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因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另杜X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故杜X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杜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0元(已减半收取),由杜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