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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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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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85民初74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赵XX,男,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面半层)、12层。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XX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8400元、拆检费60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765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原告为鲁B×××××号车投保自用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19年7月11日,该车停放在莱西市仁和梅苑二期小区门口,被水淹致车辆损失,经评估损失为68400元。但被告以评估价格过高为由拒赔。
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该保单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是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赵XX作为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损失金额过高,其主张的拆检费,应包括在维修费中,不应单独支持。我公司缴纳的鉴定费应由赵XX按减损比例承担51%。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赵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同标的物鲁B×××××号车,投保的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合同特别约定:本保单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1日,该车在莱西市仁和梅苑二期被水淹,造成损失,赵XX支付拆检费6000元。赵XX还支付鉴定费2100元委托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正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文正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车辆损失68400元。某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损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鲁B×××××号车损失价值为33000元。诉讼过程中,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具理赔授权书,同意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赵XX。
本院认为:赵XX与某保险公司间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车辆损失予以赔偿。赵XX单方委托进行车损鉴定,保险公司事后不予追认,故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鉴定费由其自行负担。本院委托进行的车损鉴定,本院司法技术管理办公室“对该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委托鉴定的事项与要求等逐一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机构能够根据委托的事项与要求进行鉴定,尚没有发现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人的情形。鉴定结论与委托的事项与要求相符,经审核未见不当处”,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赵XX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拆检费6000元,金额过高,本院酌定为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3)支付赔偿金35000元(车损33000元+拆检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457元,赵XX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