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张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2民终770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主要负责人: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某保险公司支付张XX保险金245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X承担。事实和理由:1.张XX自始未提供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原件,本案是保险纠纷,张XX单方肇事,一审法院责令其限期提交保险单及双证原件,其未按时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退一步讲,即便张XX在某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补交证据,一审法院亦未针对补交证据组织质证,程序违法;2.一审认定车损数额违背客观公允性,且数额过高。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8年6月25日,而张XX提供发票载明的维修日期是2019年5月13日,张XX无证据证明事故车辆在维修之前已尽到合理减损措施,亦无法对迟延维修作出合理解释。涉案车辆虽系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定损,但法院委托鉴定基准日距事故发生时间已达一年之久,该鉴定意见书仅作为定损的参考,不能证明车辆实际损失情况,本案应结合某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6401元酌情认定;3.某保险公司与张XX初次定损16401元,张XX主张损失44000元,法院委托定损31000元,张XX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过分夸大或虚构实际损害事实引发诉累,因此,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不属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不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同时,某保险公司在第二次重新鉴定期间垫付的鉴定费3000元,应当从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4.张XX未提交施救费收费标准,其施救费数额明显过高,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该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支出范围,依法不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张XX辩称,1.驾驶证、行驶证已经经交警部门核查,真实有效,予以认可,保单虽然是复印件,但有关信息某保险公司已经认可,某保险公司之所以让张XX提供原件,是便于理赔,不提交并不是程序违法;2.张XX未提供发票,是因张XX本着与某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的意向,免除开发票,后因调解不成,张XX起诉至法院,所以在开庭时,提交了维修费发票;3.庭审中某保险公司主张重新鉴定,故鉴定费应由其承担;4.关于鉴定费、施救费,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所以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张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00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张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张XX,车辆号牌号码鲁BXXXXX,承保险种及赔偿限额为: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53051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8日0时起至2019年4月7日24时止。
2018年6月25日8时10分,张XX驾驶鲁BXXXXX号车沿省道S6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张格庄村处,张XX因驾车操作不当车辆撞入路东电线杆及行道树上,致使车辆、电线杆、行道树受损。此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XX承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为处理事故支出施救费1500元。为查明车损,张XX委托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张XX车损进行鉴定,2018年12月5日,该公司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失鉴定报告认定:鲁BXXXXX号车辆车损为41200元,张XX为此支出评估费1300元。
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某保险公司申请对鲁BXXXXX号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对某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依法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鲁BXXXXX号车辆的损失价值为31000元。张XX支出维修费31000元,拆检费2000元。
本案一审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事实,有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施救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损失鉴定报告、评估费收据、鉴定评估意见书、维修费发票、拆检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一审法院审查,可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张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合同有效期内,张XX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失,张XX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按约给予赔付。张XX的车损经鉴定为31000元,因该鉴定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证据效力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张XX委托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该鉴定系张XX单方委托,缺乏合理性,故对该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张XX由此所支出的评估费1300元,应由张XX自行承担。张XX所支出的施救费1500元,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某保险公司应予承担。张XX支出的拆检费2000元,属于被保险人维修车辆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某保险公司应予承担。综上所述,张XX的合理损失为34500元(31000元+1500元+2000元),某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张XX的诉讼请求过高,对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X保险金34500元;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张XX负担237元,某保险公司负担663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张克松未提交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原件是否影响本案审理;二、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张克松的保险金额是否得当。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行驶证及驾驶证原件系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必备材料,某保险公司对张克松在其公司投保该险种的事实并无异议,其在一审中对保险单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视为对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机动车相关信息的认可,故张克松未提交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并不影响本案审理。对某保险公司关于一审程序违法、张克松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系受一审法院委托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维修费、施救费、拆检费均系减少事故损失、查明案件事实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邓永芳
书记员王越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