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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7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706民初812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陈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捷物流公司)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捷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139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为自有车牌为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2019年8月15日,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徐圩新区张圩小区时发生侧翻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连云港支队徐圩大队认定,当事人孙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为此支付修理费用127000元、施救费6000元、鉴定费63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赔偿,但一直未赔偿,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本保险存在第一受益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对原告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要求核对涉案车辆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保单原件以确认是否存在免赔情形,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不承担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9日,原告尚捷物流公司为其新购的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商业险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2月21日,上述被保险车辆登记车牌为苏G×××××,所有人为原告尚捷物流公司。
2019年8月15日16时30分,孙某驾驶车牌为苏G×××××车辆在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张圩小区内卸沙时发生侧翻事故,致使车辆驾驶舱、挂车厢等部位不同程度受损。同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圩新区大队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尚捷物流公司为此次事故花费施救费6000元。
后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将苏G×××××车辆委托连云港双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于2019年9月4日修好,产生维修费用127000元。
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委托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估公司)对苏G×××××在2019年8月15日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鉴定。阳光公估公司于2019年9月5日作出公估报告,认定苏G×××××车辆损失为127000元(已扣减残值882元)。原告尚捷物流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635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阳光公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有异议,申请对涉案车辆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估公司)重新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车辆的修理费为118653元(已扣减残值882.8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6350元。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对该鉴定报告书予以认可。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鉴定报告书的评估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并提供了连云港东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旺公司)出具的报价单1份,该报价单上配件项目与安顺公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一致,证明涉案车辆的修理费应为72100元。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对被告某保险公司举证东旺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不予认可。
另查明,孙某的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期从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1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1份《保险授权书》,委托尚捷物流公司办理涉案车辆的保险理赔事宜,并领取保险赔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被告提供的保险授权书、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评估报告书及发票、施救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尚捷物流公司为苏G×××××号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车损不计免赔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安顺公估公司评估,涉案车辆的修理费为9136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安顺公估公司评估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并举证了东旺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予以证实,但该证据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安顺公估公司存在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对其就此提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于修理费118653元应当予以赔偿。连云港双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票据6000元发票显示该费用系苏G×××××车辆产生,被告也无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包含挂车,故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该费用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尚捷物流公司主张的施救费6000元,系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支付的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原告尚捷物流公司支出的公估费6350元,应由原告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17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593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各项费用合计130586元(118653元+6000元+593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各项费用130586元;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912元。鉴定费63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永新
人民陪审员  孙新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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