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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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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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终66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金凤大道孙家坝安置区
负责人:甘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叶,女,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布依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艳,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财保黔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D×××××号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XX的车辆损失共计32174.67元。案件受理费656元,已减半收取32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人寿财保黔西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本案中上诉人承保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原判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不当。另外,原判判决的赔偿标准超过了各项费用的限额,导致上诉人多承担了赔偿义务错误,请求二审依法处理。
被上诉人李XX、周XX二审未作答辩。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无新的事实、证据。
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被上诉人李XX的赔偿是否应分责分项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于交强险应否分责分项赔付的问题。交强险是强制保险,设立该险种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即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仅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这里的责任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未对医疗费、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分项进行区分。因此,保险公司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故,上诉人人寿财保黔西支公司提出交强险有责任赔偿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因此上诉人人寿财保黔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且其承保的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无责,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人寿财保黔西支公司提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6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莺
审判员 殷勇
审判员 吉雪
二O二0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