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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湘0626民初24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罗XX,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平江县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47XXXX
负责人:江XX
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汉族,1987你那9月7日出生,住平江县,该公司员工,系一般代理。
原告罗XX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原告罗XX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垫付给郑接成的医药费12438.29元,垫付给郑燕怡的医药费2020.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家用小车湘FXXXXX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2017年12月16日14时14分,原告之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郑接成、郑燕怡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原告之夫负主要责任,郑接成负次要责任,郑燕怡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郑接成医药费12438.29元,垫付郑燕怡医药费2070.75元。现该事故郑接成、郑燕怡的赔偿问题已处理完毕,但原告垫付的费用尚未赔偿。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原告的投保情况属实,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答辩人同意赔偿;2、原告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仅剩余3810元,原告诉请中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部分应按事故责任进行分担,答辩人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仅赔偿70%;3、答辩人请求法院审核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原件,对于没有正式发票、与本案没有无关的医疗费不予认定,同时请求法院依照保险合同核减非医保用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没有争议的原告的投保情况,本院予以认定。2017年12月16日14时14分,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湘FXXXXX小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伤者郑接成医疗费12438.29元,伤者郑燕怡2020.75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湘FXXXXX的驾驶员原告之夫郑咏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伤者郑接成承担次要责任,伤者郑燕怡不承担责任。后伤者郑接成、郑燕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9)湘0626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两伤者6190元。因伤者郑接成、郑燕怡未将原告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院未能在(2019)湘0626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并处理原告垫付的费用,现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垫付了伤者郑接成医疗费12438.29元,伤者郑燕怡2020.75元,合计14459.04元。现两伤者的赔偿已处理完毕,但其垫付款未理赔。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交强险限额为10000元,被告已在该限额内赔偿了6190元,被告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810元。
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后,原告的损失剩余14459.04元-3810元=10649.04元。因原告之夫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垫付给伤者的医疗费用应由原告自负的部分为10649.04元*70%=7454.33元。原、被告之间在保险合同约定了非医保用药核减部分由原告自负,本院酌定非医保核减比例为10%,故原告应自负的非医保用药部分费用为745.4元,被告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078.9元。
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合计赔偿原告垫付款3810元+6078.9元=9888.9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XX9888.9元;
二、驳回原告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各给付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寿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虎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悦
书记员童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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