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公用事业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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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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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终109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 民事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XX,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公用事业管理处,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师XX,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女,汉族,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马X,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公用事业管理处、姜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姜X在事故中存在逃逸、酒驾行为,应当免赔。二、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不合法。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公用事业管理处答辩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称已经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没有证据证实。一审鉴定报告数额合理,应予支持。
姜X答辩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公用事业管理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姜X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0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198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31日04时10分许,被告姜X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建设路总部桥路口东侧时,因措施不当与广告牌式垃圾箱相撞,相撞后又与变压器相撞,致车辆、广告牌式垃圾箱、变压器箱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被告姜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涉案受损变压器为原告华油管理处所有。经鉴定,编号:SYXGR-20180516公估报告载明:委托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圆整(RMXXX0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再查明,被告姜X驾驶的冀J×××××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赔偿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姜X驾驶冀J×××××小型客车因措施不当与原告变压器相撞,造成财产损失18000元,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原告按交警部门提示的评估机构委托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损失财产进行评估,其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被告保险公司虽然不认可评估报告,其对评估机构的资质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张对原告受损财产重新评估或提出其他的处理方案,原告委托由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所出具的SYXGR-20180516公估报告客观、真实,且评估财产损失数额及由此发生的评估费用符合客观实际,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欲证明姜X酒驾逃逸不予赔偿,其没有证据证实已向投保人出示相关材料进行说明,故对保险公司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赔偿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损失18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由于保险公司能足额赔付原告损失,被告姜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变压器损失18000元。二、被告姜X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7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姜X存在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应予免责,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仅提交了保险合同范本,没有提交经投保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无法证实上诉人已经就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上诉人主张免责,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的鉴定报告虽系单方委托,但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据此,视为对鉴定报告的认可。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郭彦妍
审判员 程玉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郑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