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杨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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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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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6民终83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滨州市。
负责人: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男,汉族,住滨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交通事故一审没有查清。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明只能说明涉案车辆发生燃烧并导致车损的结果,不能证明涉案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没有尽到。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得后果。2、涉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火灾的涵义。涉案火灾属于车辆自燃,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1日,某保险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限额为159040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涉案车辆在广州市机场高速公路路段行驶时,发生车辆燃烧事故。杨X支出施救费2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诉讼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涉案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杨X有权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涉案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燃烧殆尽,杨X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159040元,应予支持。某保险公司主张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X车损159040元;二、驳回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涉案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方向当地保险公司、交警、消防报警。被上诉人方太平洋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的报案记录称,事故发生原因是轮胎碾压硬物后,继续行驶导致轮胎爆裂引发起火,造成涉案事故。诉讼双方对报案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轮胎爆裂起火引起车辆燃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自燃损失险指的是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和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车辆损失险保障的是因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是因轮胎爆裂起火引发的车辆燃烧,并不是车辆自身原因发生的火灾,不属于自燃险赔偿范围。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涉案事故承担赔偿族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000.8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乃群
审判员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