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甲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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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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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502民初379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张X甲,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2322XXXX。
代表人:顾征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甲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曲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费用共计63530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费59230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1300元。2.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需要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再确定是我公司承保的标的并核验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等信息,排除不具有免赔或拒赔情形后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鉴定费及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电子保单,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是2019年6月29日16时至2020年6月29日24时,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等。2019年8月11日9时许,案外人于海建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于广饶县兵圣路附近因暴雨路面积水,车辆进水致使车辆受损,案外人及时向被告报案。原告支出施救费1300元。
鲁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21113.40元,保险期限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被保险人为原告张X甲。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后,山东金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标的车辆鲁E×××××小型轿车在价格评估基准日事故损失价值为5923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无异议,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客观履行。原告投保的涉案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评估费,系确定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甲车辆损失59230元、施救费130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63530元(被告将赔偿款项及诉讼费直接支付至原告张X甲在中国建设银行广饶支行兵圣路分理处62×××78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