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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1321民初63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沂南县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孟XX,男,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鼎泰商务宾馆四楼)。
主要负责人: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XX,该单位职工。
原告孟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孟XX施救费5000元、车损61845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68845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9日12时许,孟XX驾驶鲁Q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QXXXXX)沿国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南县,追撞于前方顺行的张华中驾驶的鲁Q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XXXXX)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孟XX负全部责任,张华中无责任。孟XX驾驶的鲁QXX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额159900元)、不计免赔险。
某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由沂南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3.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及鲁QXXXXX号车的投保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为实施救援,孟XX祥向沂南县润通道路救援清障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费5000元。经孟XX委托,山东坤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QXXXXX号车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92335元。孟XX支付评估费2000元。某保险公司对该评估不服,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泰安市鲁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鲁QXXXXX号车车辆损失为61845元。
孟XX系鲁QXXXXX号车的实际车主,因经营需要挂靠在沂南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10月31日,沂南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将本次事故的权益转让给孟XX。
本院认为,孟XX为鲁QXX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险,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孟XX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孟XX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双方庭审举证、质证意见,确定为车辆损失61845元、施救费500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68845元,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孟XX经济损失688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521元,减半收取计760.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雁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伟峰
书记员范洪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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