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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伊龙五金管材经XX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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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26民初99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夹江县伊龙五金管材经XX,住所地夹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6MAXXXJ7P81。
经营者:汪淑君,女,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906985XXXX。
负责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夹江县伊龙五金管材经XX(以下简称伊龙五金经营部)与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龙五金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龙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伤亡责任保险金24万元,医疗费用责任保险金4万元,共计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包括刘其江在内的17名雇员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BV201551110000000031,保险期间为2018年1月30日零时起至2019年1月29日二十四时止。责任名称包括: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6万元。2018年3月5日,刘其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LXXXXX号二轮摩托车去原告处上班途中,07时35分,与龚超驾驶的川11B2327号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其江受伤的交通事故。刘其江经乐山市中医医院治疗,于同年6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1.腹腔内出血;2.外伤性脾破裂;3.腹膜炎等。2018年5月28日,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刘其江、龚超负事故同等责任。2019年1月22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乐人社工伤决定(夹江县)[2019]00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其江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9年4月26日,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四川省乐山市劳鉴2019年049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对刘其江的伤残程度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2019年11月1日,刘其江以伊龙五金经营部、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明确表示拒赔后,2019年12月20日,刘其江撤回了对某保险公司的起诉,与原告达成了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刘其江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8万元的调解协议,夹江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1126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保险公司辩称,1.对刘其江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原告在我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6万元;3.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第5条第8款,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刘其江是无证驾驶,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4.我公司已就雇主责任险的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原告也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故应当免除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9日,伊龙五金经营部为包括刘其江在内的17名雇员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XXX01851110000000031,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30日零时起至2019年1月29日二十四时止。保障内容含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6万元。伊龙五金经营部在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处加盖公章,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五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伤伤亡的。
2018年3月5日,刘其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LXXXXX号二轮摩托车由乐山市市中区方向往夹江县城区方向行驶,7时35分,该车行驶至夹江县米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对向驶来会车由龚超驾驶的川11B2327号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其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刘其江、龚超负同等责任。
2019年1月22日,乐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乐人社工伤决定(夹江县)[2019]00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其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19年4月26日,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四川省乐山市劳鉴2019年049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刘其江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
2019年11月1日,刘其江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伊龙五金经营部、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12月20日,刘其江撤回对某保险公司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刘其江与伊龙五金经营部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其江与被告夹江县伊龙五金管材经XX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夹江县伊龙五金管材经XX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刘其江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共计28万元(户名:刘其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账号62XXX51);三、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其江自愿负担。当日,伊龙五金经营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七次共计支付刘其江28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伊龙五金经营部在赔偿其雇员刘其江工伤保险待遇后主张被告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故本案案由调整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免责条款是否为无效条款。原告伊龙五金经营部主张被告某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相抵触,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首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是雇员无证驾驶导致自身伤亡是否免除保险责任,而非相同情形下雇员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与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并不冲突。其次,无证驾驶本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保险公司将无证驾驶作为免责事由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相反,如果驾驶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将极大地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险公司基于商业风险的考量将雇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伤亡作为免责事由也无可厚非。故原告伊龙五金经营部主张案涉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在雇主责任保险限额内免赔。根据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五条第八项约定,本案中原告伊龙五金经营部的雇员刘其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自身受伤,符合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刘其江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伊龙五金经营部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免责条款字体也以加黑加粗的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应当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免责,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伊龙五金经营部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2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夹江县伊龙五金管材经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夹江县伊龙五金管材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任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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