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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830民初5378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汶上县人民法院 2020-02-05

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统一社会为91370830493235878W。
法定代表人:强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汶上郭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为济宁市,统一社会为91370800865949143E。
负责人:李X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丙,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X,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188463.1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136037、施救费4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为其名下的鲁H×××××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月31日24时止。2019年7月29日,郭红旗驾驶涉案车辆鲁H×××××号重型货车,沿长清明发路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张洪泉驾驶的冀D×××××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郭红旗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车辆施救费4800元并委托济宁市交政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车辆鲁H×××××号车辆损失价值为183663.19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需要提供驾驶员驾驶证、上岗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以便查明上述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免赔情形;2、原告车辆损失应当首先扣除对方三者交强险无责任险的100元,因该车辆投保有车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在计算最终车辆损失金额时,应当扣除免赔额2000元;3、被告申请法院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重新鉴定,所支出的9500元鉴定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其他意见待质证时发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5日,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鲁H×××××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自燃损失险及可选免赔额2000元等,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月31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9日2时0分许,郭红旗驾驶涉案车辆鲁H×××××号重型货车,沿长清明发路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张洪泉驾驶的冀D×××××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郭红旗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洪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车辆施救费4800元。
原告委托济宁市交政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损失鉴定,该公司出具了交政鉴证认字(2019)第063号《车辆损失价值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鲁H×××××号重型货车的损失价值为183663.19元。
庭审期间,被告申请对被保险车辆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技术室依法委托济宁伟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鲁H×××××号车辆损失价值为136037元,对该鉴定结论,原、被告无异议,均认为鉴定费9500元应当由对方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于2019年1月25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应当认定双方的保险关系成立。2019年7月29日,郭红旗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双方对损失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对被保险车辆的车损价值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鲁H×××××号车辆损失价值为136037元。对该鉴定结论,原告无异议,被告认为该鉴定数额过高,本院认为,136037元作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鉴定结果,鉴定委托程序合法,所委托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确认为被保险车辆损失的确切数额。被告辩解原告车辆损失应当首先扣除对方三者交强险无责任险的100元,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该车辆投保有车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应自被保险车辆损失中予以扣除。施救费4800元,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直接支出,被告应予赔偿。被告支付的鉴定费用9500元,原告应当承担按照原告单方评估数额减少的比例部分,为2643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134037元、施救费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134037元、施救费48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538元,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97元;鉴定费用95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6857元,原告山东亚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43元(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玉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崔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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