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轮台神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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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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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22民初928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轮台县人民法院 2019-11-20
原告:新疆轮台神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229521X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阿不来提买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新疆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328827X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朱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新疆轮台神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英公司)与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神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64119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6日,原告为公司录用的保安在被告处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因李永权离职,变更为周廷胜。2019年4月27日,保安周廷胜因突发疾病被送往轮台县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4月30日6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垫付10380元医疗费。2019年5月7日,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50000元丧葬费、抚恤补偿费用,加上垫付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合计64119元,原告向被告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不予理赔,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单位在我公司投保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事实认可,但由于死者因病死亡是在48小时之外,不属于保险理赔事项,且原告主张的赔偿系间接损失,故我公司不应赔偿。
经开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7日,原告神英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参保人数为85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8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保险为5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为100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特别约定:1、每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每人医疗绝对免赔额为100元,剩余部分按80%给付;2、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3、附加伤残等级赔付条款;4、被保险人名单详见附件明细清单;5、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由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原告神英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保险人说明义务确认函上加盖公章。同日,被告出具一份批单,将李永权变更为周廷胜。
另查明,2019年3月25日,周廷胜与原告神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职务为保安。2019年4月27日16时30分,周廷胜因疾病被送往轮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4月30日6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0380.15元。2019年5月7日,周廷胜的弟弟周廷弟、周廷祥等人与原告神英公司签订一份《补偿协议》,约定神英公司向周廷胜的弟弟周廷弟、周廷祥等人支付补偿款50000元,不包含已支付住宿费3070元、接待费800元、伙食费2793元、治疗费10380.15元。
上述证据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批单、劳动合同、出院证、补偿协议、收条、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投保人声明、保险人说明义务确认函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神英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某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本案中,周廷胜是2019年4月27日16时30分住院治疗,2019年4月30日6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第四条第(七)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约定,周廷胜是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对被告辩称死者因病死亡是在48小时之外,不属于保险理赔事项,且原告主张的赔偿系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原告主张各项损失64119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轮台神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神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显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