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李XX与刘X甲、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赣0481民初5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瑞昌市人民法院 2019-06-13

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柴桑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859311XXXX。
负责人:刘X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刘X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被告刘X甲,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1296.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与理由如下:根据江西省2018年度统计数据,由31198元/年变更为33819元/年,故残疾赔偿金增加诉请5242元,为67638元(33819元/年X20年X10%)。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16时0分许,被告刘X甲驾驶赣GXXXXX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涌泉村与黄洞村交界处时,与江长柱驾驶普通摩托车赣GXXXXX、李XX发生碰撞(正面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江长柱和李XX受伤。事故经九江市柴桑区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刘X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XX和江长柱无责。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瑞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9881.62元。2018年11月9日原告伤情经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一个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为此花费鉴定费2100元。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刘X甲辩称: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已经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由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垫付了医药费9000元,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应提供驾驶证、涉案车辆的有效行驶证件、从业资格证及投保单,以供我司核实,否则不予赔付。2、交警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不合法,简易程序适用的是伤势轻微案件,本案原告伤情有十级伤残。3、部分诉请过高,应予以调整。4、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伤残等级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赔偿标准问题。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由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原、被告协商同意,本院委托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评定被鉴定人李XX左踝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被告对上述重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可作定案依据。因此次重新鉴定结果维持原鉴定意见,故重新鉴定费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已缴纳)。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瑞昌市供电分公司的用电证明有异议,认为与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原告户籍地北亭村李家**不一致,不是同一个地方,且对江西省瑞昌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提供的用水证明有异议,2018年2月、4月、5月用水0吨,怀疑未实际居住。原告申请证人李某、程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证言:我与原告李XX系同村村民,北亭村李家二组已经整体搬迁至大路口陆家垅,李凹公寓在陆家垅。李XX目前主要住陆家垅,北亭村是单家独院,住得少。李XX零几年就开始从事售卖山药工作,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证人程某证言:我是个体工商户,我和李XX合伙经营瑞昌市南阳山药店,从事山药、预包装食品零售。我们合伙将近二十年,两人共同负责,资金由我保管,收益平均分,他信任我,无书面账目。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证人李某证言有异议,公寓用水少,不符合生活需求;对证人程某证言有异议,两人合伙做生意无账本且无任何收货、批发凭证,认为不合常理。原告质辩:对于用水,李XX居住地有两处,有一处无用水也合理;对于合伙,李XX与程某在一起合伙二十年,两人互相信任,对于收购、出售山药事宜非常清楚,且供货商和批发商很固定,无压货情况,根据其交易习惯,无书面凭证也正常。
本院认为,北亭村已经整体搬迁至陆家垅,属于城市规划范围内。按目前市场交易习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都存在,不能以偏概全认为无书面凭证就否定交易的发生,如果两人长期合伙,互相之间非常信任,无书面账目不违法也不违理,且收购时当面银货两讫,无书面凭证也合乎情理。结合本案,证人李某也证明原告一直从事售卖山药工作。被告并没有提供足以相反的证据推翻上述证人证言,故本院对两位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一年,已连续在瑞昌市市区居住,且从事山药批发和零售工作多年,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应当按照批发和零售行业平均工资51350元/年的标准计算。
2、关于“三期”、后续治疗费、护理标准的认定问题。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三期”过长,本院认为原告的护理期应当按照住院28天加医嘱建议出院后一人陪护3个月共计118天计算;营养期应以住院时间28天为准;误工期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4个月,故以住院天数加上医嘱休息时间即148天计算。对于后续治疗费,出院记录及医学诊断证明书载明:1年后来院取内固定(费用7000元左右),确属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护理标准,原告按照52273元/年的标准诉请,本院尊重其意愿,予以照准。
基于上述,原告因本次事故的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29881.62元;2、营养费616元(22元/天X28天);3、伙食补助费560元(20元/天X28天);4、后期治疗费7000元;5、护理费17133.93元(52273元/年÷360天X118天);6、误工费21110.56元(51350元/年÷360天X148天);7、残疾赔偿金67638元(33819元/年X20年X10%);8、精神抚慰金2000元;9、鉴定费2100元;10、交通费280元。以上共计148320.11元。
综上所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X甲驾驶赣GXXXXX小型客车,与原告李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X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XX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
因另一名伤者江长柱已经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在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由原告李XX优先受偿,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部分108162.49元(护理费17133.93元+误工费21110.56元+残疾赔偿金6763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80元),合计118162.49元。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用28057.62元(医药费29881.62元+营养费616元+伙食补助费560元+后期治疗费7000元-10000元),两被告对超出交强险限额10000元以外的医疗费部分同意核减15%的非医保用药,本案予以照准,故核减数额为2982.24元(19881.62元X15%),故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25075.38元,被告刘X甲承担2982.24元。因被告刘X甲已经垫付了医疗费9000元,扣减其应承担的鉴定费2100元、诉讼费1563元、非医保用药2982.24元,合计6645.24元,剩余2354.7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被告刘X甲。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应赔付原告22720.62元(25075.38元-2354.7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李XX医药费等费用118162.4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22720.62元,合计140883.11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被告刘X甲2354.76元。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被告刘X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钰文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