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马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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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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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终280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9557XXXX。
负责人:林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马XX不具有驾驶主挂货车的从业资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涉案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驾驶出租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情形,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本案中,对涉及到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已经加黑加粗,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付责任;2.马XX提供的保险单约定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是一汽租赁有限公司,马XX未提供该公司同意其领款的确认书,马XX无保险金请求权。
马XX辩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范畴,对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马XX具有驾驶该车辆的驾驶证,没有运输从业资格并不影响驾驶涉案车辆,即使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其所面临的也是行政处罚,并不影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XX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保险金108845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1日22时50分许,马XX驾驶被保险车辆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与凯旋路交叉口西侧时,撞在道路中间的电线杆上,造成豫N×××**号车辆乘车人韩遂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机关出具了事故证明。马XX系豫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豫N×××**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金额为274248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9年2月13日,一审委托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评估,事故车辆损失为102310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马XX驾驶被保险车辆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与凯旋路交叉口西侧时,撞在道路中间的电线杆上,造成豫N×××**号车辆乘车人韩遂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结论金额计算错误,应为102310元,多出部分应予扣除。因豫N×××**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274248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马X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02310元、公估费2000元、施救费4500元,以上共计1088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称马XX不是被保险人,主体不适格,因马XX已提供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由马XX主张权利,其放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明,故对某保险公司意见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称马XX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不承担车辆损失险责任,因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马XX告知了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损失险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对此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赔偿马XX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共计10881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马XX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是否影响保险公司赔付的问题。首先,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取得驾驶证即具备驾驶准驾机动车的资格,从业资格证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行业管理需要而核发的证书,驾驶人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不能视为其丧失驾驶准驾机动车的资格,且无从业资格证与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马XX持有准驾车型B2的驾驶证,依法具备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虽无证据证实事故当时其持有从业资格证,但其未丧失驾驶案涉事故车辆的资格。其次,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亦非马XX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所导致。再次,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有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不能证明保险条款已送达投保人。马XX提供的保险单中亦未有关于不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保险公司免赔的相关内容。某保险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保险条款已送达投保人且对不持有道路运输资格免赔的相关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马XX是否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马XX在一审中已提供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由马XX主张权利,其放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明,马XX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综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刘玉杰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