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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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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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6854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诸城市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齐XX,男,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
负责人:李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男,汉族,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男,汉族,公司职工。
原告齐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85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上午9时许,原告驾驶鲁GXXXXX号小型轿车沿石桥子驻地南两公里处行驶时,车辆前盖突然翻起,致车辆前挡玻璃及发动机盖损坏。
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为此,特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系机动车机械故障,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其所有的鲁G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70447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4月4日0时起至2020年4月3日24时止。
2019年7月13日上午9时许,原告驾驶投保车辆行驶时,车辆前引擎盖突然掀起将车辆的前挡风玻璃打碎,发动机盖损坏。
事发后,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出险勘验现场,出险单中出险情况一栏记录为:由于大风,引擎盖打破前挡风玻璃,标的前面受损,三者无损,无人伤,无其他损失,车在现场,保证现场,已提醒报警。
后原告将该车辆送往上汽大众4S店维修。
被告辩称投保车辆受损系由机动车机械故障(车辆前机盖锁损坏)引起,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提交照片复印件、保险条款,原告质证后对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事发时车辆的引擎盖锁并未损坏,被告亦未能证明车辆投保时其已将保险条款交付原告。
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一致认可7100元。
本院认为,鲁GXXXXX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上述保险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告提交的照片系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被告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事发时投保车辆的引擎盖处于损坏状态,且被告的出险单中明确载明因大风致车辆引擎盖打破前挡风玻璃。
因此,被告辩称投保车辆损坏系由机动车机械故障引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另,被告未能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并履行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
综上,应认定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因发生保险事故受损,被告应依约进行赔付,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关于投保车辆的损失,原、被告一致认可71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的车损7100元属保险范围且不超责任限额,被告应予以赔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齐XX保险金71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凤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