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姜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湘01民终1046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徐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女,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女,汉族,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姜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124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证明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应被采纳。首先,交警大队赶到事故现场时,现场已经变动,事故第一现场已被破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无任何当事人签名,无法证明事故认定书已经送达,程序违法。二、上诉人提交的《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应予以采纳。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鉴定意见虽然是单方委托,但该意见书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专业、客观、公正的科学方法做出,具有公信力,如被上诉人不服可以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在被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该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案事故是相关当事人为骗取保险金刻意摆放的虚假肇事现场,不是真实的保险事故,上诉人依法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姜XX辩称: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当时事发时间是在晚上十一、十二点左右,因为怕影响小区车辆进入和业主休息,所以移动了车辆,但当事人是一直在那里等待交警大队的人来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二、关于鉴定问题。上诉人是在收到一审传票后才进行鉴定,没有征求我方意见,所以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姜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某保险公司向姜XX支付湘H×××××小型客车车辆维修费2386元,湘A×××××小型客车维修费53000元,共计553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1日零时左右,案外人龙峰驾驶姜XX所有的湘H×××××小型客车在宁乡市山水华庭小区倒车入库时,因未注意安全车尾撞到案外人张坚所有的湘A×××××小型客车的车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时许,某保险公司出险,向姜XX出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车损定损单》,确认湘H×××××号小型客车的损失合计2386元;湘A×××××小型客车的损失合计53000元。2018年11月12日,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8]第1104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龙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坚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湘H×××××小型客车于宁乡惠诚汽修服务部进行维修花费2386元;湘A×××××小型客车于湖南新志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中升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计花费53000元。上述两笔费用均已由姜XX支付。2018年12月15日,某保险公司以“痕迹不符,虚假案件”为由向姜XX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整案不能进行赔付”。2019年5月28日,某保险公司单方委托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云警院[2019]HJ041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和车辆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称:一、湘A×××××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其车尾部保险杠左后角表面撞击刮擦的破损痕迹和车尾部车门的左后角表面撞击刮擦的破损痕迹,不是与湘H×××××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尾部保险杠左后角外表面和车尾部左后尾灯表面在本次事故现场中相碰撞肇事而形成。二、湘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辆驾驶员龙峰报称驾驶车辆倒车进入车库的过程中与湘A×××××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尾部车身表面相碰撞,导致其车头部车身又与前方的墙壁相碰撞的本次车辆现场肇事情况陈述与客观的现场痕迹和车辆痕迹反映不相吻合。
另,姜XX所有的湘H×××××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强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58046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限均为:2018年9月5日0时至2019年9月4日23时59分59秒止,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因驾驶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倒车时未确保安全)造成。某保险公司虽主张事故是虚假案件,但其所举证据仅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单方委托事故发生地之外的第三方通过查阅照片的方式进行的鉴定,而作为鉴定依据的照片并未经姜XX方确认,且姜XX不认可第三方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因该证据缺乏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的认定。因此某保险公司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和支持。姜XX依某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55386元,某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对姜XX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姜XX支付保险金55386元(其中湘H×××××小型客车维修费2386元,湘A×××××小型客车车辆维修费53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所涉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签字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的必然要件,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办案民警签名并加盖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已送达当事人的事实,当事人表示认可,且姜XX亦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完成送达,故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办案民警到达现场之时,事故现场虽然发生变动,但办案民警仍可结合现场情况、当事人陈述等,依法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对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所涉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提出姜XX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证明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应被采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保险公司一审提交的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被采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是对另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肯定,但并未免除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责任。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责任,应归属于对需要鉴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本案而言,姜XX提供了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某保险公司对其主张的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不属于合同应理赔的范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认为该案系虚假案件并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应当依法申请鉴定。然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某保险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选择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缺少事故发生双方的参与,且鉴定机构未进行现场勘查,仅凭照片作出了鉴定,姜XX对此亦明确表示不认可。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庭审询问了某保险公司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已达到释明要求,某保险公司仍不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承担其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不被采信时未完成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综上,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对该单方鉴定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其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应予采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伏华
审  判  员  邓 安
审  判  员  邓 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伟康
书记员(兼)  彭伟康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