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06邱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281民初13706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邱XX,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该公司员工。
原告邱XX诉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48900元、施救费300元、评估费2400元,合计5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审理中,邱XX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车辆修理费41436元、施救费300元、第一次评估费2400元,合计44136元;2、本案诉讼费及第二次公估费用2500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9日15时30分,邱XX驾驶苏F×××××轿车沿江阴市敔山湾迎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灯编号240号处,不慎撞到路边的树木,造成车辆及树木损坏、邱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江阴市交巡警大队对该事故现场勘查认定,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邱XX驾驶的苏F×××××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的人身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其司投保了车损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法院依法委托浙江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无锡分公司)公估的价格有异议;对施救费300元予以认可;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两次公估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9日15时30分,邱XX驾驶苏F×××××轿车沿江阴市敔山湾迎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灯编号240号处,不慎撞到路边的树木,造成车辆及树木损坏、邱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江阴市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现场勘查认定,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邱XX为苏F×××××轿车所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车辆损失产生争议,邱XX委托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无锡分公司)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48900元并产生公估费2400元,另产生拖车费300元。某保险公司陈述其定损金额为25545元。
审理中,经某保险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无锡分公司)对苏F×××××轿车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41436元,评估费共计2500元,该评估费由某保险公司预付。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施救费发票、评估费发票、维修费发票,安信无锡分公司公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邱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为确定案涉车辆的损失,本院依法委托安信无锡分公司进行评估,程序合法,故本院对公估意见车辆损失金额41436元予以采纳。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对安信无锡分公司公估价格有异议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案涉车辆损失41436元,某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对于施救费300元,邱XX提供了发票,某保险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某保险公司应向邱XX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41736元。对于邱XX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确定的涉案车辆损失48900元本院不予采信,故该评估费2400元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由保险人承担费用,故对邱XX自行委托鉴定产生的评估费用24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邱XX保险理赔款41736元;
二、驳回某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5元(某保险公司已预交),由邱XX负担10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4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邱XX;评估费2500元(某保险公司已预交),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芝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