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嵊州市宏威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6民终488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绍兴市-506室。
负责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宏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XX。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嵊州市宏威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宏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直接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过磅单,车辆实际载重49.38吨,超载超300%,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实施条例。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例责任免除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被上诉人宏威公司未能到庭应诉。
宏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修理费95262元,路产等损失38967元,吊车费2600元,评估费2800元,合计经济损失共13962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浙DXXXXX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为宏威公司,该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22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4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乘客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10月27日0时-2019年10月26日24时止。同时还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
2019年6月2日,姜昌乐驾驶浙DXXXXX号重型货车,途径嵊州市王院乡三王村地方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和姜昌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姜昌乐负事故全部责任。
车辆侧翻后,对道路上花木、护栏、路面、路产等造成损失,宏威公司向王院乡人民政府及嵊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赔偿了损失38967元。
事故发生后,宏威公司支出吊车费2600元;经绍兴市百兴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评估,浙DXXXXX号重型货车的车辆修理费90917元(包含材料费与工时费),支付评估费2800元。评估后,该车辆由嵊州市文祥汽车修理厂修理,共支付修理费95262元。
另认定,浙DXXXXX号重型货车核载15370kg,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载重49380kg。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超载是否属于某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同时,该《示范条款》第八、九、十条,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分别对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作了相应规定。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姜昌乐驾驶的浙DXXXXX号重型货车系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和姜昌乐受伤,车辆超载是否为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并未作出认定;同时,纵观《示范条款》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应规定,亦不能得出某保险公司可以车辆超载为由而拒赔的条款。故某保险公司的关于因超载而责任免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因评估费2800元系嵊州市宏威电器有限公司为获取车辆损失依据而支出,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应由嵊州市宏威电器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本案可以列入赔偿的项目包括车辆修理费95262元、吊车费2600元、路产等损失38967元,合计经济损失共136829元。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嵊州市宏威电器有限公司车辆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36829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嵊州市宏威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94元,依法减半收取1547元,由嵊州市宏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元,某保险公司负担1517元。
当事人在二审均未能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节第九条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等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虽根据被上诉人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签章,结合相应免责条款,应认定被上诉人已就上述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是该条款系近因性条款,事故认定书未载明事故原因,被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事故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所导致。故上诉人主张责任免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除引用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有误需要指正,其他处理结论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单卫东
审判员  黄叶青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烨姝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