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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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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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2790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马XX,男,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陈成,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23层263号。
负责人王天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磊,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XX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2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500000元,合计6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05时15分许,原告马XX驾驶豫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载赵银良沿河南省郑州市普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河路北200米处与同向徐明林驾驶的蓝色电动三轮车相撞,徐明林驾驶蓝色三轮车又与祁俊涛停放在普庆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的豫A×××××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徐明林、赵银良受伤,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处理认定:马XX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明林、赵银良、祁俊涛不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保险金。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64439.6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50元(50元/天×95天)、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护理费15017.09元(45677元/年÷365天×120天)、误工费30034.19元(45677元/年÷365天×240天)、残疾辅助器具费1830元、残疾赔偿金216744.49元(31874.19元/年×20年×0.34)、精神损害抚慰金17000元、鉴定费4476元、交通费1900元(20元/天×95天)、车损4976元,总计573567.41元,则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73567.4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73567.41元。
二、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告马XX负担39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4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