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肖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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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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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终10591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主要负责人:郑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1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车损金额过高。本案车损经鉴定,金额为109500元,但被上诉人申请鉴定时,车辆损失照片显示,很多配件属于磨损损坏,并非本次单方事故所能导致的损失。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车辆损失重新鉴定时,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涉案车损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并要求现场查勘。但鉴定机构仅依据照片进行认定,对损失的原因亦未作说明。上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认为涉案车损成因大部分不能确定,鉴定机构违法鉴定准则,车辆实际损失不能确定,一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肖XX辩称,一审法院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损进行鉴定,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所得鉴定结论合法准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肖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支付肖XX车辆损失10000元,其余待鉴定后追加;2.本案诉讼费由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2日,被保险人肖XX将其鲁BXXXXX车辆(车架号WVXXX31K9DWXXX922、发动机号CTXXX7555)在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67614.2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12月13日00时起至2018年12月12日24时止。肖XX依法交纳保险费,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单。2017年12月15日,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签发保险批单,载明自2017年12月16日00时起,上述保险单项下的车牌号变更为鲁BXXXXX。
2018年8月31日,案外人王菊香驾驶鲁BXXXXX车辆行驶至东营市垦利区黄河入海口风景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接报案后出险,但未确定车辆损失价值。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申请,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鲁BXXXXX车辆在上述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为109500元,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交纳评估费6730元。后肖XX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109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肖XX将其车辆在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肖XX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按照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鲁BXXXXX车辆的损失价值经评估为109500元,且未超出保险金额,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应予赔付。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所支付的评估费6730元,系为确定车辆损失程度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平安财保青岛中心支公司承担。综上所述,肖XX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肖XX保险金1095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评估费673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理由主要有:一、鉴定机构未现场验车;二、鉴定意见不能说明车辆配件损失是否单纯由碰撞事故引起。
本院对上诉人的申请予以准许,并通知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人员丁磊出庭作证。丁磊称,鉴定时车辆在外地,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后,对方认可使用肖XX第一次评估鉴定时的车辆拆检照片,因此没去现场,继续鉴定。造成涉案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碰撞。车辆损失包括直接撞击失和关联损失,车辆在受到硬物撞击后发动机油底壳破损面积大、油量泄露快是导致车辆关联损失的主要原因。直接撞击部分包括油底壳、发动机护板和元宝梁。关联损失是由于机油泄露、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导致的。根据车辆损害程度看,应该在短时间内就会产生上诉损失。车辆发动机未损坏不会出现故障码,出现故障码说明已经损坏。
上诉人对鉴定人员的证言质证称,认可鉴定人员就车辆拆检照片事宜联系过上诉人,但还是认为鉴定人员没到现场看车,不符合法定程序。此外,鉴定人员没有排除事故后立即停车,不会造成关联损失的可能性。关联损失是扩大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上诉人对鉴定人员的证言质证称,鉴定机构具有专门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正确。
因一审法院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本院对鉴定人员证言予以采信。
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车辆的损失金额。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对于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异议成立。因此,本院认为,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原审据此认定车辆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宿 敏
审判员 谷林平
审判员 汪青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