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戴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2民终801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主要负责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XX,男,汉族,现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XX,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戴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1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0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车损鉴定报告中认定的被上诉人车辆损失配件价格远超相关配件的合理价格,未以市场价格为基准,部分配件更换缺乏合理性,鉴定结论数额明显过高。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复勘车辆及重新鉴定申请,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费数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予改正。
戴XX辩称:被上诉人车损数额系根据车辆实际受损情况,且由相关鉴定机构查勘调查后确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更换部件不合理,鉴定缺乏基准数据支持,评估结果错误,但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从未提出该主张,及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戴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39050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6日,投保人、被保险人戴XX为鲁FXX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承保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844392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844392元;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0元/次。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27日0时起至2019年10月26日24时止。特别约定一栏显示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2019年4月26日19时00分,戴XX驾驶车牌号为鲁FXXXXX的小型轿车,沿莱西姜山镇姜夏路由西向东行驶,因操作不当撞路南树木,致车辆受损。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XX承担全部责任。为此,戴XX支付施救费500元。第一受益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出具不欠款证明,同意由戴XX负责办理鲁FXXXXX车辆保险赔偿事宜,该车理赔款由戴XX所有。案件审理中,戴XX向本院申请对鲁FXXXXX车辆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其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确定车辆损失价值为390000元。为此,戴XX支付鉴定费26500元。同时支付维修费39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合同有效期内因事故发生的损失,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按约给予赔付。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车损价值为390000元,戴XX维修车辆实际支付390000元,对该车辆损失价值予以认定,某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戴XX为此支出的评估费26500元,属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戴XX支出的施救费500元,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戴XX保险金3905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9元,评估费265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损失数额的确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该证据合法有效。现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数额过高,但并未提交证据进行证明。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和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的维修费发票确定涉案车辆损失数额为390000元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张仁珑
审判员  张馨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越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