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13931陆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281民初13931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陆XX,男,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尤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陆XX诉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22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审理中,陆XX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陆XX车辆损失费17450元;2、本案诉讼费及第二次公估费用872.50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1日,陆XX所有的苏B×××××大众小型轿车停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西石桥公平街路边停车位,台风导致店面门头铁皮条脱落,砸伤苏B×××××车辆,造成该车多处损坏。陆XX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事发于保险期间内。陆XX于2019年8月12日发现车辆受损后通知了保险公司,经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无锡分公司)出具的公估鉴定报告书显示定损金额为27500元,扣除车辆前挡玻璃膜费用5380元后为22120元。但是某保险公司口头告知陆XX只能赔偿几千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现就其损失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上列诉请。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涉案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80013.20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公估的损失金额不认可,不承担公估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8月11日晚,陆XX所有的苏B×××××大众小型轿车停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西石桥公平街34-36号店面房中间门前的路边停车位,因台风导致上述34-36号店面门头广告牌基础设施铁皮条脱落,砸伤苏B×××××车辆,造成该车多处损坏。事故发生后,陆XX委托徽商无锡分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22120元。
审理中,经某保险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无锡分公司)对苏B×××××大众小型轿车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17450元,评估费为872.50元,该评估费由某保险公司预付。
另查明,陆XX为苏B×××××大众小型轿车所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280013.2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有行驶证、驾驶证、保单、报案信息、事故现场照片、评估费发票、方正无锡分公司公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陆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为确定案涉车辆的损失,本院依法委托证无锡分公司进行评估,程序合法,故本院对公估意见车辆损失金额17450元予以采纳。案涉车辆损失17450元,某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陆XX保险理赔款17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0元(陆XX已预交),由陆志东负担4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陆XX;评估费872.50元(某保险公司已预交),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芝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卞菱燕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