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汤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13民终4030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银狐大厦。
负责人: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某保险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XX,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汤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4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汤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涉案车辆在事故中损坏属实,但重新鉴定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鉴定结论的数额高于实际车辆损失维修费用,明显属于不当得利,与保险的原则相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汤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汤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汤XX车辆损失等费用共计89,66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7日,汤XX为其所有的鲁Q×××**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242,788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2018年9月7日19时45分许,案外人汤中文驾驶汤XX所有的鲁Q×××**号小型客车沿省道23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案外人孙加增驾驶的鲁Q×××**号轻型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汤中文负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汤XX在某保险公司处为鲁Q×××**号车辆购买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公序良俗,故原被告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抗辩,未参与涉案鲁Q×××**号车辆的损失评估,遂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核同意后,经一审法院技术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涉案鲁Q×××**号车辆的损失价值是67,530元,汤XX、某保险公司对该评估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均不予支持,故涉案车辆的车损价格定为67,530元。综上所述,上述事故造成汤XX损失为67,530元,上述损失数额均在投保车辆的保险限额内,平安枣庄支公司依法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汤XX经济损失67,530元。(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本案案号“(2018)鲁1324民初7313号”,如不注明后果自负)。二、驳回原告汤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原告汤XX负担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53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付车损数额是否依据不足的问题。涉案保险车辆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价值,有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证,该评估报告系受一审法院委托所作出,该评估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原审法院采信上述评估报告确认车损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璐彤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