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原告陈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683民初659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莱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陈X,男,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60190元,其中车辆损失48790元、评估费1400元、施救费1万元、石材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所有人,两车分别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保险金额分别为51000元和33825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同时,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2018年12月14日19时30分许,原告承运莱州市荥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荥峰公司)的石材,行至平度时发生交通事故,平度市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经评估,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车辆损失为48790元,石材损失为118820元,此外原告还支出车辆损失评估费1400元、施救费1万元。事故发生后,荥峰公司将原告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8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与荥峰公司达成履行协议,赔偿其石材损失11万元,此款已履行完毕。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投保事实及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审查确认原告的驾驶证和上岗证、车辆的行驶证和营运证均合法有效且无其他法定拒赔理由后,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诉讼费、评估费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以及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单、平度市交警大队肇事处理科出具的证明、原告的驾驶证和上岗证、车辆的行驶证和营运证及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各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两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车辆损失的确定,以及评估费、施救费由谁承担,二是石材损失的确定,以及是否实行10%的绝对免赔。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烟台天平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1份、评估费发票1张、施救费发票1张,拟证明车辆评估损失为4879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400元,施救费1万元。被告质证认为,该价格评定由原告单方委托,且鉴定损失价值接近投保的保险金额,申请重新鉴定;评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施救费花费过高不予认可。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上述三项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9000元,施救费7000元,评估费由原告承担。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交(2019)鲁068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原告与荥峰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执单各一份,拟证明经本院判决,原告应赔偿荥峰公司石材损失118820元,后原告与荥峰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向其赔偿11万元且已实际给付。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判决书中石材损失的价值有异议,认为评估行为系原告与荥峰公司双方委托鉴定,并非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且鉴定结论与被告事发后到现场勘验、原告和荥峰公司共同确认的损失差距较大;原告向荥峰公司给付11万元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不能作为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被告提交货物查勘记录、损失清单和荥峰公司货物单价明细单各一份,拟证实事发后被告到现场勘验,以及原告与荥峰公司确认的货物损失明细情况,石材共破损22块,由陈X和荥峰公司工作人员吕青签字确认。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明细只是记载损失较大的部分,对于其他损失并未记载,与实际损失数量并不一致。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9)鲁0683民初2302号一案的电子卷宗,向双方出示了石材损失鉴定报告。经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认为己方未参与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报告认定的石材损失数量与勘验记录数量不一致,同时主张石材实际损失不足3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对荥峰公司工作人员吕青进行调查,吕青在调查笔录中称现场查勘时没有打开包装,只是表面看了看,进行了粗略计算,对(2019)鲁0683民初2302号一案中的石材损失鉴定报告无异议。原、被告对该调查笔录进行了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对吕青的陈述有异议,认为损失清单是一次性形成的,且由车主、厂家签字确认,完全能够证实石材真实损失情况,不能排除在移动过程中存在二次损坏的情况;对吕青陈述的查勘时没有打开包装不予认可,石材是用托盘运输,无需进行包装,从外观上可看出是否损坏,对于己方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吕青对于损失清单中记载的石材损失情况基本吻合,不能作为石材损失的精确数量,且石材损失经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己方主张,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石材损失予以确认。被告提交载有原告签字的投保单一份,主张在保险公司网站上能够查询到涉案保险实行10%绝对免赔的条款。经质证,原告对投保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投保单上并没有载明10%的绝对免赔率,对免赔情况原告不知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己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双方一致同意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9000元,施救费7000元,评估费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石材损失的事实清楚,且原告已实际向承运人荥峰公司给付11万元,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石材损失10万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保险金146000元(39000元+7000元+100000元)。被告自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原告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X保险金14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3.80元,减半收取计1751.90元,由原告陈X负担155.19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596.71元。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596.71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洪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小艺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