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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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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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5民初8545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吕XX,男,汉族,住所地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莱西市、103。
负责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XX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XX、被告委托代理人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4日,原告驾驶鲁B×××××号小轿车行驶至产芝水库大闸门西,因操作不当撞隔离带,致车损、人伤。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理赔未果。
某保险公司辩称:在原告提供合法有效行驶证、驾驶证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同意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合法合理损失。鉴定费、诉讼费、施救费等间接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9月13日,吕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同标的物鲁B×××××号车,投保的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
2018年7月14日,吕XX驾驶该车沿奥润熙湖华府小区东西沥青路由西向东行驶,在产芝水库大闸门西因操作不当撞上隔离墩,导致车辆受损,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吕XX承担全部责任。
吕XX在莱西市人民医院支付检查费366元,医嘱建议休息一周。吕XX起诉后,法院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中商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车辆损失63500元。吕XX支付鉴定费3000元,该车还支付施救费500元。
本院认为:吕XX与某保险公司间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车辆损失和人员损失予以赔偿。对本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据此,吕XX的损失包括车损63500元、施救费500元、鉴定费3000元;人身方面的损失为医疗费366元及误工费,吕XX未提交收入证明,其误工损失酌定为100元/天×7天=700元;上述共计6806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1)支付赔偿金6806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760元,吕XX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