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黄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7民终397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5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黄XX及其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5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按照同等责任承担事故死伤者的各项损失,且不支持精神抚慰金损失,扣减一审判决多计算的210217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事故发生在公路道路以外的地方,交警部门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各方责任进行划分。事故发生时,死伤者二人对正在行驶的机动车未及时避让,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对于事故无法查明的情况,应根据公平原则,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而不是由上诉人按照全部责任承担各种损失;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肇事司机彭俊南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对于肇事者受过刑罚处罚的,不应再行支持精神抚慰金损失,而一审法院并未对上述情况加以核实。
黄XX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所以未按照交通肇事定性;本案系刑事案件,对赔偿问题不进行责任划分,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一方有过错,所以若按同等责任划分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当事人未就刑事部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并无问题,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有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予以赔偿,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保险赔偿款。
黄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支付黄XX赔偿款423380.5元,且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4日14时10分左右,彭俊南驾驶豫Q×××××重型自卸货车沿确山普会寺乡凡店村委靳冲组东边南北走向的土路自南向北行驶致靳冲东边时,撞到步行走到此处的靳冲组村民董荣和徐巧,致使董荣和徐巧受伤。董荣受伤后被立即送至确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花费医疗费7674.95元。徐巧受伤后被送至原××人民解放军××中心医院(现解放军××保障部队第九九〇医院)住院治疗132天,花费医疗费147334.22元,后在确山县人民医院复查花费诊疗费450元。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驻马店康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徐巧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驻康泰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书,意见:徐巧因伤致多发骨折1、右踝部撕脱伤并内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3、部分护理依赖,时间半年,营养期半年。徐巧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董荣于发生事故时已年满83周岁。徐巧于定残时已年满76周岁。二人的户籍性质为农业居民家庭。2018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314元,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4567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30.74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997元。彭俊南因本次事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刑事诉讼中,黄XX作为雇主代替彭俊南向死者董荣家属一次性赔偿303000元,向伤者徐巧一次性赔偿220000元,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彭俊南驾驶的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是被黄XX,挂靠在河南省弘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约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彭俊南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但是彭俊南受雇于黄XX,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黄XX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在本次事故中彭俊南与二受害人应当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中彭俊南供述因刹车刹不住而撞伤二受害人,再结合事故发生地点及受害人徐巧的陈述等,可以认定彭俊南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XX应当对二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黄XX诉请二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但是死者董荣已年满83周岁,伤者徐巧也已年满76周岁,二受害人年龄较大,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二人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因此对二受害人的误工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辩称,因黄XX未提交驾驶员彭俊南的从业资格证,公司应当免赔,但是该项辩称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不应当使用交强险赔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道路安全法处理。某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不应当再赔付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黄XX诉请的精神抚慰金应当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黄XX所提供的证据,二受害人的损失确定为:(一)死者董荣的损失:1、医疗费:7674.95元;2、营养费:2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4、护理费:45677元÷365天×1天=125.1元;5、死亡赔偿金:13830.74元×5年=69153.7元;6、丧葬费:55997元÷2=27998.5元;7、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一审法院酌定为5000元;8、精神抚慰金:50000元;9、就医交通费:20元。第1—9项合计为160042.25元。(二)伤者徐巧的损失:1、医疗费:147334.22元+450元=147784.22元;2、营养费:半年180天×20元=36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2天×50元=6600元;4、护理费:住院期间45677元÷365天×132天=16518.8元,出院护理45677元÷365天×半年180天×部分护理依赖50%=11262.8元,合计为27781.6元;5、残疾赔偿金:13830.74元×4年×11%=6085.5元;6、精神抚慰金:7000元;7、就医交通费:20元×132天=2640元;8、鉴定费:1900元;第1—8项合计为203391.32元。因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约不计免赔),该车的实际所有人黄XX已经先行对死者董荣家属和伤者徐巧进行了全额的赔付,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当向黄XX支付保险赔偿款363433.57元(160042.25元+203391.32元)。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黄XX支付保险赔偿款363433.57元;二、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双方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精神抚慰金。关于事故双方承担何种责任,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综合刑事诉讼中事故肇事司机彭俊南的供述、受害人徐巧的陈述以及事故发生地点来认定彭俊南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XX对二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精神抚慰金,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黄XX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法律适用不当,但其提交的依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东风
审判员  丁耀东
审判员  于俊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淇文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