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胡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1民终1084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37号。
主要负责人: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胡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案涉车辆损失重新鉴定并据此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胡X承担。事实和理由:胡X提供的公估报告所列项目价格是参照4S店价格,而该车并未在4S店修理,评估报告没有考虑车辆修理方式,不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损失。一般社会修理厂维修资质等级是二、三类,4S店一般是一类维修资质等级,物价部门在核准修理单位收费时是按不同修理资质等级和进货渠道确定不同收费标准,一般社会修理厂与4S店就同样车损修理价格相差较大,4S店修理费用远高于一般社会修理厂。涉案公估报告按4S店价格进行估价,与车辆实际修理情况不同,所评估费用远远超出实际修理价格,应对案涉车辆重新鉴定以确定合理损失金额。
胡X辩称: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指派定损员进行了初步定损,只看了车辆损失外表,并没有向胡X出具书面定损报告,并要求胡X找公估公司定损。胡X委托的公估机构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估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评估机构,泛华公估公司的鉴定人员具有评估鉴定资质,估价的方式、要求、过程均是按照评估规范作出,作出的公估报告是独立、公正的。且在评估之前,胡X电话通知了某保险公司有关评估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某保险公司到现场共同参与鉴定,而某保险公司并未到场,应视为自行放弃了该权利。二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无理无据。关于某保险公司认为估价报告中的价格高于4S店价格的意见不能成立,公估机构的估价原则是以基本恢复案涉车辆原样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是依据市场实际维修价格进行参考,且某保险公司对其该意见并未举证证明。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94300元(车辆维修费90800元、评估费3500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7日,胡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对发动机号码为2ARXXX2185、车牌号码为苏A×××××的雷克萨斯轿车进行投保,投保期间为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3日,并交纳保费660元。同时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约定的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与乘客)、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缴纳保费5260.88元。该车的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8年10月22日17时44分,胡X驾驶苏A×××××车因追撞前车尾部与当事人徐京扬驾驶的苏A×××××车与翟永喜驾驶的苏A×××××车、杨本炎驾驶的苏A×××××车发生碰撞事故,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胡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徐京扬、翟永喜、杨本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定损,价格为32000元,胡X对该评估结果存在异议。2018年10月27日,胡X委托泛华公估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并且在评估之前通知某保险公司于评估当日到场进行鉴定核实。泛华公司以2018年10月27日为评估基准日作出《车辆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90800元,发生鉴定费用3500元。泛华公估公司评估时某保险公司未能到场,后胡X根据评估价格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胡X为涉案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胡X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公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且通知某保险公司到场共同参与评估,某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某保险公司认为该评估缺乏足够的客观性及公平性的抗辩意见,以及要求重新评估的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胡X主张的维修费用和评估费用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胡X保险赔偿金9080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94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9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对某保险公司提出对案涉车辆损失重新鉴定是否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案涉事故发生后,胡X及时进行了保险,某保险公司派员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查勘,但某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就案涉车辆损失作出核定。在此情况下,胡X委托具有公估资质的泛华公估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泛华公估公司亦指派具有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评估案涉车辆损失,并作出公估报告,故一审法院根据泛华公估公司所作公估报告结合案涉车辆维修费发票等证据综合认定案涉车辆的损失金额为90800元,并无不妥之处。某保险公司关于案涉公估报告所作估价过高并提出重新鉴定的上诉意见,其二审中既没有对案涉公估报告中各维修项目价格提出具体意见,也未举证证明案涉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某保险公司关于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永刚
审判员  夏奇海
审判员  陈 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宇白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