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孟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3民终3876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XXXX。
负责人: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XX,男,汉族,个体,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孟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0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2017)18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孟XX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三者险免责条款之规定,上诉人在三者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其支付的30万元,系其自行调解支付,未经上诉人同意,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孟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孟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00000.00元;2、由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孟XX与孟文晴系父女关系。孟文晴系鲁C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孟XX系该车实际车主。2016年3月1日,孟XX为鲁C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2日0时起至2017年3月1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30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
2017年1月8日7时10分许,解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309国道周村区王村镇北河东村路口,由东向南左转进入309国道中心隔离护栏西侧非机动车道后由北向南行驶后,胡正波驾驶鲁C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309国道周村区王村镇北河东村路口,由东向南左转进入309国道中心隔离护栏西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后由北向南行驶。胡正波驾车在向南行驶过程中超越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后,将车向右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致非机动车道内车辆无法正常通行。解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非机动车道向左侧机动车道通行时,致其电动车前部与顺309国道中心隔离护栏西侧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的孟XX驾驶的鲁C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右前部碰撞,致电动自行车失去平衡,电动自行车左后部又与鲁C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右下部防护栏碰撞后倒地,电动自行车在倒地时,其前部又与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鲁C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发生碰撞,致解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解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1日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认定:事故发生后孟XX驾车逃逸,孟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正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孟XX于2017年3月10日与解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孟XX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以外一次性支付给解某的家属赔偿金320000.00元(包含30000.00元丧葬费),该款项孟XX已经支付。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周检公诉刑不诉(2017)18号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定:事故发生后,孟XX未停车查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2017年9月4日,一审法院(2017)鲁030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孟XX、胡正波、解某均存在过失,依照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孟XX承担70%的责任,胡正波承担20%的责任,解某承担10%的责任;确认解某的家属的损失即医疗费23250.00元、死亡赔偿金680240.00元、丧葬费28080.00元、误工费9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复印费25.00元,共计742495.00元。(2017)鲁030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解某的家属各项赔偿金共计120000.00元;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解某的家属各项赔偿金共计120000.00元。孟XX赔付后,向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要求保险理赔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根据(2017)鲁030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以及责任分担比例,孟XX应该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即赔偿金总额742495.00元扣除240000.00元后,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计款351746.50元。
关于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辩称孟XX驾驶事故车辆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在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卷宗材料中有关对孟XX及胡正波的询问笔录、周村区人民检察院的周检公诉刑不诉(2017)18号不起诉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孟XX在并未确定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并不构成主观上的故意,且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六天后对其车辆因事故造成的痕迹与事故现场所遗留碎片进行比对前,其并未对其车辆是否存在损坏或破损进行检查或者处理,故对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的免责答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孟XX要求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300000.00元的保险理赔,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告知问题。孟XX系基于对保险代办人的完全信任,由其委托的保险代办人办理全部的保险合同的签订手续,在合同权利义务人均认可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保险合同前提下,并结合保单重要提示中已经载明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免责事项的告知,以及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以黑体字进行了提示,而且经孟XX委托的保险代办人对保险业务及投保人所投保险险种及相关权利义务、免责事项等等均应当比较清楚。故一审法院确认人保财险淄博分公司履行了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孟XX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孟XX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提示: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双方保险合同第24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被上诉人孟XX赔偿款30万元。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作出的淄公交(周)认字[2017]第201703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孟XX驾车逃逸,造成死亡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虽然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周检公诉刑不诉(2017)18号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事故发生后,孟XX未停车查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含义包含肇事逃逸和非肇事逃逸,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并未否定孟XX驾车逃逸的事实,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被上诉人构成肇事逃逸。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第24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上诉人孟XX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提示: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已对该条款作出提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孟XX非主观上的故意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判令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被上诉人孟XX赔偿款30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孟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均由孟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禚慧聪
审 判 员 苏晓宇
审 判 员 孙德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德忠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