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辽O2民终643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6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11580XXXX。
法定代表人:田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X,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银洲国际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52XXXX。
法定代表人:梁X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乙,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亿达物业)因与被上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仅凭派出所证明无法证明案涉汽车是被掉瓦片砸中的。某保险公司一审时提供了停车场发票,证明车主向案外人交纳了停车费,可见,案涉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已经转移给了案外人海川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物业)。即使车损是瓦片掉落引发,但瓦片是小区建筑物中独立业主所有还是公共部分,没有证据证明致损的物体是亿达物业所有或管理。车主既然向缴纳了停车费,则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负责。
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亿达物业的上诉请求。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亿达物业给付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6,000元;2、诉讼费由亿达物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王兴就其梅萨德斯奔驰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280,800元。2019年4月25日,案外人王兴的车辆被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屋掉落的瓦片砸中,致车辆损坏。事发后,辛寨子派出所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证明载明“2019年4月25日18时01分14秒,报警人王兴拨打“110”报警称自己的车被楼上掉落的瓦片给砸了,报警时所报掉落瓦片的房屋地址是大连市甘井子区,后经核实,掉落瓦片的房屋地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王兴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查勘后推定车辆全损,确定损失为36,000元。2019年5月13日某保险公司将赔偿款36,000元支付给案外人王兴,2019年5月10日王兴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给某保险公司,具体内容为:69101135920180009818(保险单号码)项下承保的车辆奔驰辽B×××××,于2019年4月25日发生事故。立书人已收到你公司赔偿金额36,000元,立书人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你公司,并授权你公司得以立书人名义或你公司名义向责任方——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追偿。大连市甘井子区第五郡逸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亿达物业签订《第五郡逸林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由亿达物业对逸林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由亿达物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及维护。物业服务期限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第十五条约定,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3、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8、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亿达物业(甲方)与海川物业(乙方)签订《第五郡5号地(逸林园)停车场租赁合同书》,租赁场所坐落位置: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第五郡5号的(逸林园)37#、38#楼前及40#楼以西,性质为地上停车场。2.1乙方利用租赁场所经营机动车停车场。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期限内已取得前述经营的各项授权,并确保该授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3.1租赁期限为60个月,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12.1乙方自行负责其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12.7乙方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对租赁场所(含出入车库的车道等)存在水、烟、雨、雪、冰或其它物体外泄以及任何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乙方应及时处理并进行预控管理,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亿达物业应否负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亿达物业负责案涉房屋的小区管理工作,虽其抗辩已经将停车场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但该出租行为不足以抗辩本案因侵权引起的诉讼,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亿达物业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亿达物业虽对某保险公司定损数额有异议,但未有充分举证推翻某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故定损结果应作为定案依据。判决: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得到支持。
对于引发案涉车损的原因,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辛寨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已确认“掉落瓦片的房屋地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而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亦提供了车损现场照片,在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反驳性证据的前提下,可以确认,案涉车损确由上诉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房屋瓦片掉落所致。对于车损数额36,000元,上诉人提供了由案外人大连中升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费发票及维修费用清单,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既然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亦将向事故责任方求偿的权利转让给了被上诉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可向相关的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包含虹韵路168号在内的案涉小区提供安保、清洁、维修养护等服务,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瓦片坠落没有过错,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对案涉车损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诉人以案涉事故车辆停放在上诉人已外包的停车场且已缴纳停车费为由,主张应由停车场管理方海川物业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于被上诉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36,000元,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亿达物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吴义军
审判员 郭云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