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刘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冀01民终1419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负责人:韩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XX,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7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7民初35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上诉人承保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被保险人为高邑县顺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事故发生后进行保险索赔的唯一主体,而本案的被上诉人,并不是被保险人,其无权要求上诉人承担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即使是根据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也没有保险索赔的合同主体资格。但一审判决无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以及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概念的定义,直接判决刘XX具备索赔主体资格,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中,被上诉人刘XX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系与其他车辆相碰撞,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刘XX的损失首先应在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车辆逃逸,也应该由交强险基金进行垫付,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才能按照责任划分由侵权人以及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XX的各项损失并未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故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刘XX答辩称,驾驶的冀A**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处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位准5万元,交通事故造成我受伤,上诉人对我的受伤损失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负有赔偿义务。事故发生后,对方车辆逃逸,不能作为上诉人拒赔的理由。上诉人赔偿我的损失后,可以依法向对方肇事车辆追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17905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30日0时20分,刘XX驾驶冀AXXXXX号重型半挂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封丘县赵岗镇南长岗村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刘XX受伤,对方车辆逃逸。冀AXXXXX号重型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事故造成刘XX颈髓损伤、面部皮擦伤。刘XX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9日在高邑县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6226.29元,医嘱显示出院后休养二周。刘XX从事交通运输业,住院期间护理一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高邑县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病历、事故证明、保单抄件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冀AXXXXX号重型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因对方车辆逃逸,现刘XX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范围内主张权利,其合法损失,某保险公司应予承担。某保险公司赔付后,若逃逸车辆出现,某保险公司可向该车追偿。刘XX的损失有:医疗费622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6043元(交通运输业标准,18天+14天)、护理费1836元(居民服务业标准,18天)、交通费酌定1000元,以上共计16905.29元,某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905.2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刘XX提交一份高邑县顺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秦海彬的共同声明,声明高邑县顺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冀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秦海彬作为实际车主,同意刘XX向某保险公司主张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若某保险公司向刘XX赔偿后,高邑县顺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秦海彬不再向任何人主张赔偿损失。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刘XX是否是适格的索赔主体。
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刘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有权向某保险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内主张赔偿。某保险公司上诉称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广进是否是适格的索赔主体的问题。刘XX提交一份高邑县顺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秦海彬的共同声明,被保险人登记车主高邑县顺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实际车主秦海彬同意刘XX向某保险公司主张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该声明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刘广进请求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主张因保险事故其遭受的财产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高邑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 虹
审判员 刘明军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剑
书记员刘建烨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