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杨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鄂28民终245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883011XXXX。
负责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甲,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乙,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6958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周X甲、周X乙及原审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7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杨XX、周X甲、周X乙负担。事实和理由: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周丽国的猝死可初步排除外来暴力致死可能性,结合有关案情及相关材料等分析,周丽国符合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周丽国的具体死因需要解剖确认,但周丽国遗体在火化前并未尸检,无法确定具体死因系交通事故造成还是自身情况导致,周丽国死亡后杨XX、周X甲、周X乙未报案自行处理,相关的不利后果应由杨XX、周X甲、周X乙自负。
杨XX、周X甲、周X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杨XX、周X甲、周X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杨XX、周X甲、周X乙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10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丽国系鄂Q×××**陕汽牌SXXXX0XC4Q2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发动机号为3118C010280)车主,该车系周丽国通过向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购买。周丽国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上述车辆投保了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和不计免赔率险在内的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此外,周丽国在保单中还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以下内容,即“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退保、减保或批改,保险赔款必须支付给第一受益人书面授权的第三方”。2019年3月29日,周丽国驾驶上述车辆行至广东省××××服务区时,在其车中意外猝死。事后周丽国家属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请求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周丽国意外猝死不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范围为由拒赔。另查,杨XX系周丽国妻子,周X乙、周X甲系周丽国儿子,周于前、唐菊云分别系周丽国父亲、母亲。周于前、唐菊云均表示放弃对周丽国保险赔偿的相关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保险险种系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险种系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责任保险,因此本案案由应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首先是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周丽国意外猝死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是理赔金的权利主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周丽国意外猝死,属于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交通事故所造成,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其合同依据为该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该条款第四十二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上述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述免责条款依法未产生合同效力,一审法院对被告某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的抗辩主张依法不予采纳。另外,周丽国意外猝死,这一身亡情形并不等同于因疾病死亡,被告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周丽国的意外猝死系因自身疾病导致,故即使上述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周丽国系因疾病死亡为由予以拒赔亦不符合该条款约定的具体免责情形。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八条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周丽国驾驶车辆途中,在其驾驶室内意外猝死,并不超出上述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条款的约定,应当属于该保险的理赔范围。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周丽国意外猝死进行保险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能是被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关于以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并赋予其保险金请求权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作为鄂Q×××**陕汽牌SXXXX0XC4Q2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周丽国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一审法院对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该公司为本案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要求将保险金支付至该公司账户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被保险人周丽国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杨XX、周X乙、周X甲依法享有对本案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的请求权。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XX、周X乙、周X甲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1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某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而一审判决认定周丽国死亡后,杨XX、周X乙、周X甲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拒赔,因此,本院对某保险公司关于杨XX、周X乙、周X甲未报保险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主张周丽国是因疾病死亡,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某保险公司关于周丽国系因疾病死亡的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关于周丽国非因交通事故死亡,因此不予赔付的上诉主张与涉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不符,本院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聂礼刚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素云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