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赵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吉0822民初1664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通榆县人民法院 2019-09-04

原告:赵XX,男,汉族,住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系赵XX妻子),女,汉族,住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
主要负责人:崔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汤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104500.73元,后续治疗费32500元,护理费30265.92元、误工损失44978.52元、住院伙食补助210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1415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375640.1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6日韩文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吉GKC1**号轿车沿向海公路由东向西行使至3KM+700m处,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同方向行使的由赵XX驾驶的吉G4T3**号轿车,致使车辆损坏,赵XX受伤,韩文才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赵XX不承担事故责任。赵X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司乘人员责任限额40万元。经索赔被拒付,故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此种情况不属于支付保险金的情形,即使赔偿也应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9年2月16日韩文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吉GKC1**号轿车沿向海公路由东向西行使至3KM+700m处,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同方向行使的由赵XX驾驶的吉G4T3**号轿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坏,赵XX受伤,通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3月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韩文才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赵XX不承担事故责任。赵X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赵XX,车牌号吉G4T3**,主险投保4座,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1座,每人责任限额均为40万,不赔偿财产损失。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依照《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因意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附加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致使标的客运车辆被保险人的司乘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司乘人员是指客运车辆的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车主、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事发时赵XX为司机,等同于乘客,其对这起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按照主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赵XX受到的人身损害系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情况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赔付条件。而且赵XX签署了投保人声明,该声明记载“贵公司已向本人交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并详细介绍了条款内容,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此起交通事故造成赵XX人身损害是否属于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范围。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赵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人身损害,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条件,赵XX签署投保人声明,视为某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人解释说明义务,赵XX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综上所述,对原告赵XX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35.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伟中
审判员  董加旭
审判员  胡文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晶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