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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X乙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甘29民终50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4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X甲,男,汉族,永靖县龙汇山林业管理站职工,住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胥X甲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胥X甲的上诉请求:1、撤销永靖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改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上诉人保险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双方当事人均对保险合同、投保人及保险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认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法定节假日翻倍示范条款第三条:“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的规定,认为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以被告客服解释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由不予支持不当。三、一审法院判决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受访者复印件、保险公司营业执照、责任认定书、保险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条款、音频资料等证据法庭已经质证并确认,予以认定”,既然认定为何又说于法无据前后矛盾。四、被上诉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依据法律应当承担未予说明的法律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双休日属于正常休息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且客服录音证据内容不完整,客服也没有明确说明,其表述也是以国家规定为主。另,双休日是正常放假休息的时间,为公众周知的事实,被上诉人无需举证说明。
胥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保险金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5日12时16分,原告之妻崔娟载其父亲崔庆明驾驶甘NK59**轿车沿永靖县古城新区太极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曼禾酒楼十字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崔生香驾驶的甘NCM9**号小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崔娟、崔生香、崔庆明不同程度受伤。2018年8月26日崔庆明在家中死亡。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崔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生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为自有甘NK59**小轿车向被告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为:1.《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200000元,总保险金额1000000元;2.《附加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条款》:法定节假日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200000元,总保险金额1000000元;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条款》: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被告按照《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已向原告赔付200000元理赔款。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星期六是否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告认为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周六周日应当属于法定节假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法定节假日翻倍示范条款释义中也将周六周日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在庭审中出示的音频中被告方客服解释周六周日属于法定节假日。依据上述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周六周日属于法定节假日。被告则认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具体以国务院的规定为准。周六周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双休日。不属于理赔范围。对此,原、被告各执己见。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四类,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和纪念日。在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中不包含双休日。本案事故发生之日为2018年8月25日(星期六),属于双休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法定节假日翻倍示范条款释义和在庭审中出示的音频中被告方客服解释周六周日属于法定节假日的主张,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法定节假日翻倍示范条款第三条:“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的规定,在释义中明确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被告方客服解释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胥X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胥X甲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星期六、星期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念日”及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之规定,双休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上诉人胥X甲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附加法定节假日以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条款》中约定给付双倍赔偿的前提是法定节假日,合同中也未约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关于上诉人胥X甲上诉称,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客服在其电话咨询中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无证据支持,其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法定节假日翻倍示范条款释义中第三条也将周六周日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因与国务院的规章相冲突,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法定节假日翻倍示范条款第三条亦明确规定“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胥X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胥X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玉龙
审判员  贾晓军
审判员  周 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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