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刘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15民初480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9-06-19

原告:刘XX,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安徽淮都(颖东)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北分公司向刘XX支付修车款1004096元;2.诉讼费由人保北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刘XX在人保北分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2018年2月16日下午刘XX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街道丽园B区,当日20时10分左右涉案车辆发生火灾,后刘XX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和9****人保报案电话。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后人保北分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1004096元。刘XX自行将涉案车辆进行了修理,车辆修理费1259277元。刘XX多次找人保北分公司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人保北分公司至今未理赔。
人保北分公司答辩称:事故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的投保限额为1004096元,事发之后,人保北分公司对该车辆损失金额进行定损,经评估为全损,定损金额为1004096元。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车辆为全损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现因为刘XX单方且不合理的维修行为,导致自身损失扩大,该损失不应当由人保北分公司承担。如果由于刘XX的行为导致最终损害结果无法确定,人保北分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XX为车牌号为×××的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身划痕损失险,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004096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
2018年2月16日下午,刘XX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大兴区高米店街道丽园B区,当日20时10分左右涉案车辆发生火灾。后刘XX报警,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2月16日20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车牌为×××的黑色奔驰小型越野客车左前侧,起火原因是外来火灾。”
后人保北分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与投保金额一致,为1004096元。
刘XX将涉案车辆进行修理,并提交了维修清单、维修收据,证明其支出了维修费1259277元。人保北分公司对维修清单、维修收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亦未提出鉴定。
人保北分公司称涉案事故的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十一条第二款“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的规定,人保北分公司对涉案车辆的赔偿义务应当实行30%的免赔率。刘XX称太平洋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刘XX不产生效力。
本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可见,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是其取得受损投保标的物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保险人不能以尚未取得受损投保标的物的残值为由,拒绝支付被保险人保险赔偿金。且本案中刘XX已经将涉案车辆进行修理,人保北分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维修项目或维修费用不合理的情况,故本院对于刘XX要求人保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维修费100409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保北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刘XX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涉案火灾引发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故本院对人保北分公司关于涉案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应实行免赔30%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支付修车款1004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慧
书记员 刘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