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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18民初526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019-07-18

原告:郭XX,男,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甲(郭XX之儿媳),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北京市闻达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甲、被告某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房屋毁损理赔款39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5日,我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约定我将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等家庭财产投保于某保险公司,总保险金额为560000元。合同签订后,我依约交纳了保费。2019年2月27日,我发现我投保的位于密云区XXX房屋地面沉裂、墙体破裂、房顶多处裂缝,经查此系院内自来水管破裂所致。我将上述房屋毁损情况及时告知了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亦派员来到现场勘验,但就理赔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2018年12月15日,郭XX就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室内财产等向我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和相关附加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15日二十四时止。根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而根据郭XX所述,其房屋受损系因房屋院内水管破裂跑水所致,并非保险责任应赔付的范围,故我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此外,经公估公司评估,郭XX此次事故引起的损失数额为45025元,郭XX主张赔付金额为390000元,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不同意郭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5日,郭XX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座落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区,主险保险标的项目为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等,总保险金额为560000元,附加险包括《附加物体意外坠落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盗抢保险条款》等。郭XX交纳保费198元。
郭XX向本院提交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保险条款》第四十条释义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十五)地面突然下陷: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公估报告》中载明,现场情况为:“1.南侧房屋外侧墙立柱开裂、墙皮脱落,屋顶可见开裂,墙体返潮,高度约为1.8m;2.西侧房屋墙体返潮,有霉味,发霉明显,墙皮脱落,可见红砖,手触潮湿,室内墙体多处开裂,门不能正常关闭,厨房瓷砖墙可见开裂,房屋总面积约195㎡;3.院内可见水泥地面多处开裂,裂缝处可见土潮湿;4.院外水管井可见砖体潮湿,约1.5m深,关闭室内开关,打开管井开关,可听见跑水声。”郭XX与某保险公司均对上述现场情况的描述不持异议,并均认可墙体开裂等系因埋于地下的自来水管破裂跑水所致。郭XX对《公估报告》中关于建议赔付金额为0元以及地埋管道爆裂跑水导致的房屋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家庭财产保险单(抄件)》(打印件)、《保险条款》、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件)、照片(打印件)、《公估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郭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郭XX主张的地埋管道破裂跑水导致的房屋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可见,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表述,上述情形是保险责任的全部范围。本案中,郭XX称房屋财产损失系因地埋管道破裂跑水所致,并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中的任何一种,故郭XX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房屋毁损理赔款39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郭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七十五元,由郭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江南
书记员 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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