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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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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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1民初3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沂南县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王XX,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XX,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主要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薄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王XX车损27320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3500元、三者车辆施救费700元,共计3302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19时30分,王XX驾驶鲁QXXXXX号半挂车(挂车:鲁QXXXXX)沿省道2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蒙阴县岱崮镇先头峪村,在上坡弯道超车时,与对行的徐家正驾驶的皖CXXXXX号半挂车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某保险公司辩称,1.王XX主体不适格,同我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是临沂日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2.王XX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运营证,证明合法有效驾驶;3.王XX应提供维修明细及维修费发票,证明车辆的实际损失;4.王XX未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三者的施救费损失;5.我公司不承担评估费、施救费等程序性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及车辆的投保情况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王XX是鲁QXXXXX号车的实际车主,因经营需要,挂靠在临沂日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后,为实施救援,王XX支付施救费3500元,并为事故中的另一方支付了施救费700元。
2019年5月28日,临沂市祥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QXXXXX号车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48080元。王XX支付评估费1500元。某保险公司对该评估不服,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临沂昊都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鲁QXXXXX号车车辆损失为27320元。
本院认为,王XX为鲁QXX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并缴纳了保费,双方之间确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现王XX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王XX主张的三者车辆施救费700元,该损失应当由王XX驾驶的鲁QXXXXX号车的交强险承保机构予以赔偿,故对该损失,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综上,对王XX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确定为车辆损失27320元、施救费3500元、评估费1500元,共计32320元,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王XX经济损失32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304元,由王XX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雁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伟峰
书记员 范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