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吴XX、马XX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冀01民终10504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负责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理人:吴XX(系马X母亲),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吴XX、马XX、马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被上诉人吴XX、马XX、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比原判决减少60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马永壮为被保险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石家庄众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投保时及上诉人承保时,被保险人名单中均没有列明具体人员信息,也就是说从合同被保险人名单中看不出谁是被保险人。故,判断死者马永壮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中均写明了被保险人的范围,即正阳花园009南地块地下车库工程、正阳花园009南地块9#住宅楼工程的施工人员,也就是说对除了这两个施工范围之外的施工人员不是保险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死者马永壮属于上述两个施工项目施工人员的证据为投保人石家庄众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在正阳南009地块施工但仅仅投保了地下车库和9#楼,在此种情况下,石家庄众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仅仅证明死者马永壮为009南地块施工人员不能证明其为投保施工地点的劳务人员,且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事故发生后,马永壮家属向上诉人报案。为处理理赔和诉讼案件的上报审批,上诉人在0A系统中录入了马永壮这一案件,最终上诉人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赔。保险公司补录报案后按照合同和法律处理是最常见的事。如果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系统里录入的人员为被保险人,那么案涉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确定为只有马永壮一人。一审判决判断被保险人的逻辑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马永壮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或者因公往返合同载明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属于保险责任。案涉保险合同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地附近有集中生活区域(活动板房),该区域即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不含往返途中。死者马永壮是在回家途中即回藁城途中出事故,其未在施工指定生活区域发生事故。《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解释合同概念应当首先根据一般人的理解解释,商业保险合同中生活区域已经固定为一个圈或者一个范围,不包括往返途中,如包括往返途中的也应当在合同中列明,这一点在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对于往返途中出的事故显然不属于工作单位区域范围内的事故,故工伤保险条例对往返途中进行了列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的情形中也将因公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列为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故,按照一般理解,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或生活区域范围,法律对工伤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商业保险应当按照文义解释进行理解,不应当扩大解释。被上诉人对马永壮外出的性质解释了两种,一是因公外出、一是下班途中,也就是说被上诉人都知道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知道上下班途中与施工区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本就不存在对保险条款有两种理解。一审判决认定对保险条款有两种理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
吴XX、马XX、马X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称马永壮不是被保险人是错误的,该行为是保险公司不诚信的经营行为。被上诉人提供了和上诉人的通话录音和通话清单,可以证明马永壮是被保险人。马永壮下班回家遭受到交通事故是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只是对法律适用有争议。根据约定,本案中并没有指定生活区域,上诉人所说指定了生活区域与事实不符。并且马永壮在家居住,石家庄众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并没有反对,马永壮下班回家往返施工工地,应当属于保险条款因公往返的范畴。其条款中明词解释部分未对因公往返做明确的限制。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XX、马XX、马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马永壮死亡保险理赔金60万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永壮系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工人,在该单位正阳花园009南地块中做砼工。2017年5月16日,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60万元,保险期间2017年5月16日至2019年1月24日,同日,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向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出具保险单,保单载明工程信息为正阳花园009南地块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正阳花园009南地块9号11号住宅楼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017年11月9日17时47分,张志国驾驶辽A×××××号机动车沿新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迎旭路与新城大街交叉口时,与正在下班途中马永壮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马永壮受伤,马永壮于2017年11月11日20时许经正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正定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志国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永壮负次要责任;后三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于2018年2月11日出具理赔通知书,载明:尊敬的马永壮,保单号为P11152017130100000162,报案号为B11152018130100000012,我司根据保单条款及贵司(您)提供的索赔材料,作出如下核定,此次事故因被保险人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抢救无效身故,因此此次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我司无法赔付。另查明,马永壮与吴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马XX、马X两个子女,马永壮的父母均已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其承建的工程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告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关于马永壮是否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证明马永壮系正阳花园009南地块的施工人员,原告方提供了被告方客服人员的通话记录均显示马永壮系保单的被保险人,且被告出具的理赔通知书也证实马永壮的被保险人身份;关于马永壮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因马永壮系投保人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在涉案公司从事施工工作,并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理解发生了争议,指定的生活区域并非法定的概念,保险条款未明确该术语的概念和范围,双方对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有不同的解释,同样被告作为保险人对因公往返的因公也未明确概念、范围,对因公不包括上下班事宜未进行限制,被告提出的因公的范围仅包括工作原因的解释也非唯一、通常的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且无法按照通常解释予以解释的,应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故马永壮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三原告身故保险金60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吴XX、马XX、马X保险金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关于马永壮是否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马永壮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范围。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缴纳了保险费,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证明马永壮系正阳花园009南地块的施工人员,且吴XX、马XX、马X提供了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客服人员的通话记录均显示马永壮系保单的被保险人,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出具的理赔通知书也证实马永壮的被保险人身份。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上诉主张马永壮不是被保险人,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马永壮是投保人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涉案公司从事施工工作,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理解发生了争议,一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认定马永壮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燕赵财险石家庄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建民
审 判 员 孟维山
审 判 员 史亚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 琳
书 记 员 李 然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