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与王XX、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105民初879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1-20

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5305XXXX。
负责人何中晓。
委托代理人戴慧琼,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XX,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乙保险公司,经营场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631号、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5379XXXX。
负责人虞华祥。
委托代理人罗红苹、符琳琳,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甲保险公司为与被告王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各被告支付甲保险公司58400元及以58400元从起诉日起至履行期止的利息(以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诉前调解,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甲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戴慧琼,被告乙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符琳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7日9时50分许,被告王XX驾驶浙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G2501杭州绕城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97公里100米处时,追尾撞上陈自勇驾驶的浙AXXXXX号小型轿车,导致浙AXXXXX号轿车追尾撞上前方的浙DXXXXX号小型轿车,浙DXXXXX号再追尾撞上前方京QXXXXX号小型轿车。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认定,被告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任。
浙AXXXXX号小型轿车经修理,产生修理费59400元。被告乙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付1400元。甲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陈自勇就剩余的维修费58000元、拖车费400元向甲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甲保险公司赔偿了58400元,陈自勇出具《权益转让书》给甲保险公司,授权甲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追偿。
浙BXXXXX号车所有人为被告王XX,该车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
以上事实有:道路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费发票、清障施救协议及拖车费发票、赔款收据、权益转让书、保险单、行驶证、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人声明、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甲保险公司根据其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在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后,即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偿的权利。浙AXXXXX号车受损系被告王XX的过错所导致,被告王XX应承担赔偿责任。浙AXXXXX号车支出维修费59400元、拖车费400元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已赔付1400元,因本起事故有其他车辆受损,剩余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600元预留给其他受损车辆。甲保险公司未起诉其他无责车辆保险公司,视为对相应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限额赔偿的放弃,本院酌情扣除100元,剩余维修费及拖车费合计58300元本应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乙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王XX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其商业三者险拒赔。经审查,浙BXXXXX号车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7月,事故发生时确已超过检验有效期。保险条款中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被告王XX驾驶的车辆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被告乙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就该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XX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被告乙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拒赔理由成立,上述维修费、拖车费58300元由被告王XX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58300元。
二、驳回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元,由被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何红莲
代书记员  张惠莹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