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李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502民初5761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李XX,男,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51XXXX。
负责人:燕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2130元、施救费790元,共计629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2日13时30分许,徐卫河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垦利区永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富园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富国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昊驾驶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徐卫河受伤。原告认为:原告所有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若所请。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及驾驶人员的驾驶信息后,排除不具有免赔或拒赔的情形下,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付,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6日,原告李XX为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7日0时起至2020年1月6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限额为291020.8元,并投保了相关的不计免赔保险。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2019年4月22日13时30分许,徐卫河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垦利区永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富园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富园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昊驾驶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卫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昊具有驾驶资格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原告申请本院对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2019年9月30日,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确定车辆损失为62130元。
鲁E×××××号车因交通事故产生施救费790元。
2019年3月1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名称变更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该行同意将鲁E×××××号车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李XX。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施救费收据、平安银行汽车贷款抵押车辆理赔证明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李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李XX为被保险人,系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保单第一受益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同意将该案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数额,本院依法委托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明确,其作出的评估报告能够作为有效证据采信,能够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6213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该项车辆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救费790元,系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车辆损失62130元、施救费790元,共计62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爱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一男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