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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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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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97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为91441900MAXXXULL8G。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为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875元(车辆维修费4450元、车辆零件换件费37525元、鉴定费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发经过及责任:2019年5月3日3时20分,李腾云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小型载客汽车,在广东省××市辖区××福路与陈文生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李腾云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文生不负事故责任。
3.车辆维修情况: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粤S×××××号车的所有人,事故造成粤S×××××号车受损,该车经东莞市东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定损,车辆损失金额为41975元,产生鉴定评估劳务费1900元,有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车损照片、发票佐证。
被告某保险公司不认可原告车辆的定损金额,以原告未会同被告检验协商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广东广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粤S×××××号车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广东广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公估结论:粤S×××××号车损失价格为34476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公估费2500元。本院认为,广东广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其出具的报告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本院采纳广东广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并据此认定粤S×××××号车因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4476元。对于原告诉请的鉴定费,由于该鉴定属于原告单方委托,本院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由此产生的鉴定费1900元,本院不予支持。
4.车辆保险情况: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粤S×××××号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49200元,被保险人为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4476元。对于原告超出以上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4476元给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352元;本案鉴定费25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植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