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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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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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5民初553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虞城县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陈XX,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河南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王X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王X乙,被告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43,347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0日2时34分许,事故地点:虞城县嵩山路响水湾小区东桥上。陈冠歧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嵩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嵩山路响水湾小区东桥上时,雨天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在路北侧的桥墩上,造成豫N×××××号小型轿车及桥墩损坏,构成交通事故。陈冠歧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原告车辆豫N×××××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70,329.6元的车损险。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该案涉事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查证若无免责事由,我司愿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0日2时34分许,陈冠歧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虞城县嵩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嵩山路响水湾小区东桥上时,雨天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在路北侧的桥墩上,造成豫N×××××号小型轿车及桥墩损坏,构成交通事故。经虞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冠歧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河南商丘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陈冠歧个人委托,对豫N×××××雅阁小型轿车进行评估,并于2019年9月9日作出评估报告,豫N×××××雅阁小型轿车估损总值为40,147元。原告支出施救费2,000元、评估费1,2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日,原告为豫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19日0时0分起至2019年12月18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70,329.60元,且附加有不计免赔率险保费。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于2018年12月2日为豫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2019年7月30日2时34分许,陈冠歧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陈XX作为本案事故车辆豫N×××××号小型轿车的被保险人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豫N×××××号小型轿车的车损数额,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为40,147元。庭审中,被告提出重新鉴定,本院同意了被告的申请并依法进入了鉴定程序,后因被告不配合本次的鉴定程序,导致终止本次鉴定的对外委托工作。对河南商丘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对豫N×××××雅阁小型轿车进行评估后作出的车损数额评估结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作为豫N×××××号小型轿车所投车辆损失保险的承保人,依法负有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限额内赔付被保险人车损的义务。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本案保险车辆的施救费及评估费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限额内赔付原告车损保险金40,147元、施救费2,000元、评估费1,200元,以上合计43,347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庭审质证时称不承担评估费及案件诉讼费,该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43,3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景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雨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