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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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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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1民初750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毛XX,男,汉族,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64XXXX。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毛XX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X、任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98291元、拖车费25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2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8时许,陈英耀驾驶车牌号为皖NXXXXX的小型轿车,沿常合高速行驶至115公里100米处时,追尾原告驾驶的苏DXXXXX号小轿车,又撞上前方宋锐驾驶的苏DXXXXX小轿车,导致撞击该轿车前方行驶的孙剑蓓驾驶的苏DXXXXX小轿车,上述四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英耀负全部责任。苏DX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要求被告及时定损,但被告至今未能理赔,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公估报告上没有提供配件的来源,并要求原告提供车辆的维修费发票,根据财产险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司同意按照全损金额扣除车辆残值后进行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3日8时30分,原告驾驶的苏DXXXXX号梅萨德斯奔驰小轿车沿常合高速行驶至115公里100米处时,被陈英耀驾驶车牌号为皖NXXXXX的小型轿车追尾,原告的车辆又撞上前方宋锐驾驶的苏DXXXXX小轿车,导致撞上前方孙剑蓓驾驶的苏DXXXXX小轿车,造成上述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英耀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事故车花去拖车费250元。由于被告未能及时赔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对受损车辆苏DXXXXX奔驰小型轿车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评估人员对受损车辆的损失项目进行详细拆检、清点、勘验,结合损失照片,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按照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核定了受损车辆的维修项目、数量、单价及残值,于2019年12月27日做出交通事故车损失鉴定书,确定苏DXXXXX小型轿车损失金额为398291元(已扣除残值2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评估费20000元。
另查明,苏DX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该车辆损失险限额为425696元。
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估报告书、车损照片、评估发票、拖车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但被告怠于对受损车辆履行定损理赔义务,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苏DXXXXX奔驰小型轿车进行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为398291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评估费20000元及拖车费250元,上述费用应由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毛XX车辆损失398291元、鉴定费20000元、拖车费250元,合计4185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8元,减半收取378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3784元给付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邹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