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孙X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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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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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终65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路与孙幸路交叉口北航科技园16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甲,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乙,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X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9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上诉费用由孙X甲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孙X甲案件案由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本案的保险合同相对当事人是洛阳路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车辆的维修费用载明的支付主体为涉案车辆车主洛阳路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孙X甲根本就不具有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私自创设拆检费用项目,明显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要求相违背,恳请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错误做法依法进行纠正。2、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所援引的法律当然归属错误。
孙X甲辩称,1、孙X甲为实际车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洛阳路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车辆的被挂靠单位,仅是名义上车辆的所有人及投保人,洛阳路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同意由孙X甲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也同意将保险金支付给孙X甲,因此孙X甲具有本案主体资格。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拆检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予以承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保险公司支付孙X甲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拆检费共计176727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0日,孙X甲驾驶豫C×××××、豫HXXX5挂号牌车辆,沿郑三314省道巩义市康店镇创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康店镇康芝路项目部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豫C×××××、豫HXXX5挂号牌车辆侧翻,致使中国移动河南公司郑州分公司通信设施,豫C×××××号牌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孙X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X甲委托河南永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豫C×××××号牌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该车的损失总值为142883元,孙X甲支付评估费7144元。孙X甲又支付施救费12500元、拆检费14200元。
原审同时查明,豫C×××××、豫HXXX5挂号牌车辆系孙X甲所有,该车在洛阳路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豫C×××××号牌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309043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审法院认为,豫C×××××号牌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对于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予以支付保险金。虽然豫C×××××号牌车辆投保人为洛阳路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仅是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孙X甲,且洛阳路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孙X甲,故孙X甲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主体适格。孙X甲主张的车辆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76727元,不超过投保的限额,按该数额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孙X甲176727元。如果某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豫C×××××号牌车辆登记在洛阳路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为孙X甲出具证明认可孙X甲为实际车主,并同意由孙X甲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本案的上述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案涉拆检费孙X甲提供有相应发票证明实际发生,亦为必要和合理的费用,原审予以支持正确。
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陈贵斌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