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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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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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972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9-09-11
原告: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喜发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恭喜发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立即向恭喜发财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543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日,恭喜发财公司将其所有的渝DXXX78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保险公司就渝DXXX78车辆于2017年11月1日向恭喜发财公司签发《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单》,保险期限为2017年11月2日0时起至2018年11月1日24时止,并投保有不计免赔率。后恭喜发财公司按约向某保险公司缴付了全部保险费。2018年4月9日,张涛驾驶渝DXXX78车在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车侧翻,造成渝DXXX78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对事故中造成车辆的损失进行了定损。恭喜发财公司为修复涉案车辆产生施救费、材料费、修理费合计54300元。恭喜发财公司索赔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是单车事故,根据报警回执记载,本次事故存在伪造现场的事由。经某保险公司查询,本次事故实际驾驶员张涛无驾驶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某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恭喜发财公司应该提交事故车辆的有效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以证明恭喜发财公司的索赔是符合规定的。
恭喜发财公司为证实其诉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单1份,拟证明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事实,并加保不计免赔,保额为372000元;
2、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1份、行驶证1份、道路运输证1份、驾驶证1份、从业资格证1份,拟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涉案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
3、机动车辆估损单1份、收据1份、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6张),拟证明事故发生后,恭喜发财公司立即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也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了确认的事实,某保险公司确认事故损失为54300元;
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1份,拟证明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时,某保险公司均会向投保人发放该说明书,并由投保人在说明书第15页——投保人声明处盖章,已达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履行了说明和提示的义务。但在本案中,某保险公司隐瞒该份证据,在该说明书第3页的“说明”部分,对本案所涉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6目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限缩,即该条所约定的免责事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而本案中所涉的从业资格证并没在上述两部法规中进行规定,而是在交通部的从业人员管理中规定。因此,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说明,只限定在上述两部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包含交通部的从业人员管理中规定。
某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无异议,险保单正本的背面附有保险条款,恭喜发财公司能够举示保单复印件,就证明某保险公司向恭喜发财公司送达了保险条款;
对于证据2三性无异议,同时报案回执上载明,该事故存在伪造现场的事实,事故的实际驾驶员是张涛,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张涛的驾驶证无异议,从业资格证,由法院认定其真实性。同时要求恭喜发财公司提交张涛从业资格证的正本,根据某保险公司前期在重庆市运管局管网上查询得知,张涛的从业资格证初始登记时期为2018年5月21日,事故发生在2018年4月9日,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张涛无从业资格证,并且恭喜发财公司举示的宜春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综合信息查询单,也显示了张涛的从业资格证的有限期是2018年3月22日到2024年3月21日,均是在事故发生之后;
对于证据3,三性无异议。
对于证据4,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范本,确实是某保险公司对于商业保险条款中所有免责或减责事由条款的一个汇总,该范本只是向被保险人将某保险公司的保单背面中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全部提炼出来,让被保险人明确免责事由,是一份专项的免责事由说明条款,其条款的内容与保单背面的保险条款是一致的,并且在第3页说明部分,只是告知被保险人本案所涉第8条第1项、第2项第6目中的免责条款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并不是仅依据这两部法律中的规定进行免赔。因此,恭喜发财公司举示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范本进一步说明了其是明确知道与某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约定。
某保险公司为证实其辩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张涛的从业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拟证明事故发生时张涛是没有从业资格的;
2、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拟证明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点,证明某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恭喜发财公司在投保人申明处签章确认,免责条款应当生效。
恭喜发财公司质证意见为:
对于证据1三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与恭喜发财公司提交的从业资格证并不矛盾,不能否定恭喜发财公司提交的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
对于证据2三性有异议,保险公司故意隐瞒相关条款以达到其诉讼目的,在保险公司给恭喜发财公司相关条款告知事项中,有一份投保人声明,该声明上有恭喜发财公司的签章,并且该声明也对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免责条款进行了书面说明,说明内容与本案所争议的条款对某保险公司不利,且该情形已被重庆市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另案中确认过,因此请求法庭要求某保险公司提供该组证据。同时,对条款中所规定的无相关部分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证书,并不包含本案所涉从业资格证,同时本案不存在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一项中规定的伪造现场的客观事实,且根据该条款约定,伪造现场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实施主体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本案中,张涛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评判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恭喜发财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将其名下车牌号渝DXXX78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包括特种车损失险及车损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费合计7749.74元,特种车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37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八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等其他内容。
2018年5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迎龙派出所出具的案(事)接报回执载明:匿名于2018年4月9日21:41:54报称,在迎龙镇朝天门商场旁工地,称一大车侧翻,无人被困,有人伤,暂不需120。报警人吴永胜称自己驾驶一辆渝XXXXXX渣车在蹇家边杨家湾中铁二局的工地上装渣土时,因停车位置不当造成车辆侧翻,无人员伤亡。后民警了解到报警人吴永胜当时报称是自己开的车,但实际上事故当时是张涛开的车。民警已告知报警人通知保险公司并作单车事故程序处理。
2018年4月30日,某保险公司对上述事故机动车辆估损总金额54300元。
恭喜发财公司以某保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事故赔款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恭喜发财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免除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存在伪造现场的事由,但其所称的案(事)接报回执所述情况仅为报警人吴永胜的陈述,不能据此认定存在伪造现场的事实。因某保险公司未对此提供其他证据,故对于其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保险条款第八条中“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责条款问题。某保险公司主张实际驾驶人张涛无驾驶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并以上述第八条约定为据提出免赔抗辩。本院认为,首先,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对所辩称的从业资格证属于保险条款第八条中“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所约定的证书提供证据,某保险公司并未对此提供证据;其次,某保险公司应对其辩称的从业资格证系上述约定中的证书向被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某保险公司亦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述约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驾驶营运货车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在此情况下,不宜对上述约定的证书范围作扩大理解。综上,某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涉案车辆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恭喜发财公司主张的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5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543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覃 卫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宇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