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亿顺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081民初652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禹州市亿顺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
负责人: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州市亿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0440元,施救费3000元,鉴定费1066元等各项损失共计345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2月14日3时00分许,郭纪伟驾驶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4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廉村镇廉村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张银生驾驶的豫K×××××号车相撞,造成两车有损的交通事故。后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纪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银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施救费3000元。经本院委托,河南鸿亚轩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对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作出河鸿价鉴评字【2019】09031288号鉴定意见书,评估车辆损失为30440元(扣除残值后)。另查,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亿顺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10000元)且不计免赔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险保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19年3月1日出具保险委托书,同意就本次事故车辆保险赔款由原告领取。
本院认为,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原告亿顺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该车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各项损失为33440元:车辆损失为30440元,施救费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亿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33440元;
二、驳回原告禹州市亿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会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