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王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7民终410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负责人: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涉案苏G×××××车辆驾驶室不应更换总成,应单独换驾驶室壳,驾驶室内饰件损坏范围小且轻微,单独更换即可。涉案车辆实际是在外面综合修理厂维修,一审定案的公估报告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20%以上,有些部件甚至超过4S店价格,因此江苏徽商公估公司的公估损失金额不合理,应予重新公估。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车辆损失是指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基于保险损害填补原则,被上诉人不应当从交通事故中受益。本案应根据被上诉人方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确定理赔金额,上诉人坚持要求对更换的零部件进行复勘核对按照实际维修费用理赔。《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十九条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因此根据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应提供修理清单、修理发票及复勘车辆后,上诉人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理赔。因此,评估报告的损失金额并不等于车辆实际修复费用,一审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判决不符合双方约定。本案应查明涉案车辆实际修复费用,据此理赔。三、被上诉人苏G×××××车并未在上诉人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而施救费发票明确含有挂车的施救费用。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上诉人必须提供施救费清单,以证明在上诉人处投保车辆的实际施救费用。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施救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王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保险公司向王X支付车损240000元及车辆施救费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2018年4月27日,王X为苏G×××××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4月27日18:00时起至2019年4月27日18:00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20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均附加不计免赔险,第一受益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2018年11月7日1时50分,王X驾驶的苏G×××××/苏G×××××重型半挂车沿黑班线由北往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李超驾驶的苏N×××××/苏N×××××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相撞,造成王X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害。2018年11月1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事故发生后,王X为施救车辆支出施救费15000元并委托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对苏G×××××/苏G×××××重型半挂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该公司定损金额为240000元,王X为此支付评估费12000元。因某保险公司对王X单方委托的评估意见不服并申请重新评估,一审法院委托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苏G×××××重型半挂的损失情况进行重新评估,该公司定损金额为230180元(已扣残值4155元),某保险公司为此支出评估费11800元。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施救费应当扣除挂车施救费用,但未向一审法院举证证明且王X亦不予认可。另查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出具证明同意将涉案事故第一受益人权益转让给王X,由王X享有该次事故的保险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王X为苏G×××××号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交纳了保险费,王X、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王X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构成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将相应损失赔偿给第一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案外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将该请求权转让给王X,故王X享有对该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向王X履行赔偿义务。关于车损金额,经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为230180元(已扣残值4155元),该费用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关于施救费15000元,该费用是事故发生后王X为防止或减少车辆损失所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该费用某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关于王X支出的评估费12000元,因该费用系王X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产生的费用,故该费用应当由王X自行承担。关于某保险公司支出的评估费11800元,因该费用是为查明车辆损失情况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另因本案系双方事故,交警部门未查明事故成因,一审法院酌情扣除对方车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财产损失2000元。某保险公司辩称重新评估的价格仍然过高且王X应当提供修理费发票及维修清单,因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苏G×××××号牵引车损失情况进行的评估系某保险公司重新申请及一审法院委托,该第三方鉴定机构具有评估资质,其所作的评估报告能够作为本案定损依据,故对某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扣除挂车施救费用,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挂车施救且王X亦不予认可,故对某保险公司的该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王X保险赔偿款为241180元(车损230180元+施救费15000元-绝对免赔额2000元-对方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保险赔偿款2411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05元,由王X负担387元,某保险公司负担4918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1、涉案一审法院委托的公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2、本案的施救费应否按主挂车分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苏G×××××重型半挂的损失情况进行重新评估,系一审法院委托,该机构及其评估从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评估结果相对客观公正,评估的车损金额亦在涉案车损保险责任限额内,故一审法院以该公司评估报告作为认定事故车辆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驾驶室更换、配件价格过高等公估损失提出异议,但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车损客观存在,不是必须以维修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本院对某保险公司以实际维修费用确定金额、对更换零部件复勘核对并按照实际维修费用理赔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以涉案公估报告作为车损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王X举证两张分别为5000元和10000元的施救费发票,名称均注明为苏G×××××/苏G×××××的施救费,而涉案挂车苏G×××××并未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审判决对挂车相关车损予以扣除,但对挂车施救费未予相应扣除确有不妥,鉴于王X并未提供施救费明细,事故系因苏G×××××牵引导致及车辆受损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涉案施救费用由苏G×××××/苏G×××××两车均分,苏G×××××费用在王X主张的施救费中予以扣除,苏G×××××施救费用即7500元由某保险公司理赔。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本院予以确认。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王X保险赔偿款为233680元(车损230180元+施救费7500元-绝对免赔额2000元-对方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
二、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保险赔偿款233680元;
三、驳回王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5元,由王X负担662元,某保险公司负担46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18元(某保险公司已预交),由王X负担153元,某保险公司负担47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守军
审 判 员 任 慧
审 判 员 周文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冲
书 记 员 张 敏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