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无锡峻雄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2民终2799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2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3室,8-10室及1楼108室。
负责人:石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锡峻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执行监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杨XX,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峻雄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雄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公司仅在交强险满园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本案被保险车辆作为营运性车辆,同时道路运输条例对驾驶此类车辆的驾驶人员资质做出了明确规定,驾驶营运货车驾驶人员必须要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驾驶营运货车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韩云凤驾驶营运货运车辆必须要持有从业资格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目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侧重于“运输”而非“交通”二字即特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而不是核发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人韩云凤未取得驾驶营运货车的从业资格证而不得驾驶营运性车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保险条款引用此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且某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驾驶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就是针对此情形做出的约定。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中保协2014版示范条款内容之一。由保监会委托并指导中保协制定,具有部门规章的性质。非纯粹的某保险公司格式条款单方面意思表示,其中涉及到的责任免除第24条中,针对有无驾驶证情形己经于该条第(二)项第3目“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作为同一项下的第6目不与第3目规定相冲突,不应将“关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理解为驾驶证。
峻雄公司辩称,1、保险条款未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的具体证书的各类与名称。2、涉案车辆依法领取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韩云凤变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有无从业资格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峻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000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4日,峻雄公司为苏B×××××号轻型箱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2018年4月17日15时15分,韩云凤驾驶上述被保险车辆在312国道(望江立交)路段,与刘冬定驾驶车牌号为苏B×××××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认定由韩云凤负事故全部责任。苏B×××××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峻雄公司。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就苏B×××××号车辆定损,定损修理费20000元。峻雄公司赔偿了苏B×××××号车损20000元。某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峻雄公司2000元。另查明,2018年4月27日,某保险公司向峻雄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某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拒赔车辆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员无道路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某保险公司能否免赔。某保险公司主张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30H2014102JZ02)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驾驶员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造成财产损失,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峻雄公司主张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约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情形,并未明确是何种证书,而本案驾驶员韩云凤持C1E型驾驶证,有资格驾驶涉案车辆,故该项免责条款无法适用本案,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本案中,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某保险公司的解释,同时韩云凤有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不会显著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从而增大某保险公司理赔风险。故本院对某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者险的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不应拒赔原告的损失。根据某保险公司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该院认定苏B×××××号车辆损失20000元,某保险公司已经赔偿2000元,尚需赔偿18000元。综上,该院对峻雄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8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峻雄物流有限公司赔偿18000元(上述款项及诉讼费付至专款账户,户名:无锡峻雄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无锡人民东路支行,账号:10×××43)。二、驳回无锡峻雄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峻雄公司负担15元,某保险公司负担135元。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涉案的投保车辆总质量为4495公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韩云凤驾驶的涉案投保车辆总质量4495KG,并未超过4.5吨,危险性相对较小,交通运输部也于2019年1月1日起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故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竞艳
审判员  毛云彪
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华茜渝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